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讲义内容摘要:

定的情况 ” 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 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18 1110 “ 周年日 ” 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2 目标 121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 1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 1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3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以 及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反应能力。 123 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应保证: 1 符合强制性规定和标准; 2 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公司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1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工作程序和须知; 3 船、岸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 道; 4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6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1 公司应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其内容应能说明如何实现第 1条 所述目标。 22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岸各级机构均能始终贯彻执行此方针。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31 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1 当船舶安全和 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2 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 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32 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对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4 指定人员 41 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人员,以直接同最 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 42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 1 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 2 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51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 存在的缺陷。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确定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够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6 资源和人员 61 公司应当确保船长: 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 安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62 公司应当保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的船员。 63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 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 64 公司应当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充分地理解有关规定、标准和相关指南。 19 65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66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确保船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67 公司应当保证船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如何制订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需要的检查清单) 的程序。 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由适任人员承担。 8 应急准备 8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以标识、描述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明确对这些紧急情况如何做出反应。 82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 83 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做出反应。 9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9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及时报告公司,并保证进行调查和分析,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92 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纠正 措施的程序。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01 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102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103 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 这些措施应 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04 第102条所述的检查和第103条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11 文件 111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对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 112 公司应当保证: 1 在所有相关场所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113 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 “ 安全管理手册 ”。 公司应以最有效的方式保存文件。 每艘船 舶均应配备与之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121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与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内部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 122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复查。 123 内部审核及管理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 124 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25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管理复 查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部分 审核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 “ 符合证明 ” 或符合 141 条 要求的 “ 临时符合证明 ” 的公司营运。 132 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 “ 符合证明 ”。 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 “ 符合证明 ” 只对适用的船舶种类有效。 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 “ 符合证明 ” 新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134 “ 符合证明 ” 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 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4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 “ 符合证明 ”。 1351 如果收回 “ 符合证明 ” ,所有相关的 “ 安全管理证书 ” 或 “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也应收回。 136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 “ 符合证明 ” 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37 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 “ 安全管理证书 “。 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本规 则有关要 20 求的证据。 138 “ 安全管理证书 ” 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 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 “ 安全管理证书 ” 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39 除1351条的规定之外,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8条所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 “ 安全管理证书 ”。 1310 公司应当在 “ 符合证明 ” 或 “ 安全管理证书 ” 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审核。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 符合证明 ” 或 “ 安全管理证书 ” 有效期届满之前 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 “ 符合证明 ” 或“ 安全管理证书 ” 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1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 “ 符合证明 ” 或 “ 安全管理证书 ” 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签发的 “ 符合证明 ” 或 “ 安全管理证书 ” 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14 核发临时证书 141 新成立的公司或对 “ 符合证明 ” 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 123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 “ 临时符合证明 ” ,但该公司 必须做出在 “ 临时符合证明 ” 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 临时符合证明 ” 的一份副本应当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42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满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 “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 1 “ 符合证明 ” 或 “ 临时符合证明 ” 覆盖了该船舶种; 2 公司已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 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 审核的计划; 4 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143 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 “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15 审核管理 有关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规则及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 16 证书 “ 符合证明 ” 、 “ 安全管理证书 ” 、 “ 临时符合证明 ” 和 “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21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 “ 符合证明 ” 或 “ 临时符合证明 ” ;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 “ 安全管理证书 ” 或 “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 “ 符合证明 ” 或 “ 临时符合证明 ” 的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 “ 安全管理证书 ” 或 “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 (一 )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 1998年 7月 1日; (二 )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 1998年 7月 1日; (三 )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2020年 7月 1日。 第五条 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主管机关和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统一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第六条 公司要求签发 “ 符合证明 ” 或 “ 临时符合证明 ” 及其相关审核的申 请,船舶要求签发 “ 安全管理证书 ” 或 “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 公司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提出: (一 )要求签发 “ 符合证明 ” 或 “ 临时符合证明 ” 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二 )要求签发 “ 安全管理证书 ” 或 “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及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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