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北碚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督办案件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和有关行政案件办理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工作失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委 根据需要组成监察督办小组,(简称督办小组),由农委负责人、 有关领导和 相关科站长 组成, 农委负责人 任组长。 法规科负责监察督办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实行等级分级管理,逐级别负责制,监察督办方式分成指导、督办、提示。 第四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案件; (三) 违法行为产品销售金额 2万以上的; (四) 案件办理时效性差(办案周期超过三个月)的案件; 第五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指导和督察 本规定的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上级交办的涉及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 件,反映强烈、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 此类案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出现了复杂的问题,由分管 领导 向督查组长报告,由督查组长召集督查小组分析案情况,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意见。 — 23— 第六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督办 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法制科督促和组织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并负责向 农委负责人 反馈案件移送后果。 第七条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案件的指导与提示 本规定违法产品货值金额教大的案件是指涉嫌违法产品销售金额在 2万元以上和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八条:行政案件办理时效差的 案件的督办和提示。 经批准立案登记已经超过 45日,还未调查终结或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应该对案件的时效性向督查组做出书面的说明。 督查案件对案情况的了解、分析后提出的承办部门注意时效,并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九条: 农委 根据案件情况组建专项督查组,承担的专项督查督办工作,专项督查组在完成工作后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写出督查,督办工作的报告,经法规科审核后,按照规定汇报或者呈报。 第十条:督查督办内容的确定采取督查组长报告和法制科提出两种方式确定。 参加督查督办应对督察督办的案件做好工作记录,各科室应在本年度 12月上旬前写出本年度的督查督办工作总结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汇总提出 农委 全年的督察督办的全年工作总结。 — 24— 第十二条:经过督查督办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在 农委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该案件时,对督查督督办的案件不予受理。 — 25— 重庆市 北碚区 农业 委员会 涉刑案件移送 制 度 第一条 :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 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 、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 、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 26—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由案件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 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办理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 案。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 部门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 部门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前已经 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27— 第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 28— 重庆市 北碚区 农业 委员会 执法 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统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规范统计,事实求是、真实全面和及时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统计资料包括与农业行政 执法 相关的所有的工作资料 第四条:法规科负责制度统计管理的规章制度,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督查督办等业务资料文字统计工作,以及总结、报告、报表等文字和数据资料的分析,上报,归档工作。 第五条: 执法 大队内务 负责全队和综合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向 大 队长负责。 执法大队 、法规科分别负责综合、业务统计的实施。 第六条 :大队长 为本部门工作的第 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统计人员负责文字 、 数据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传递 , 为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 — 29— 第七条 : 统计资料应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送,报送上级的统计资料都必须先经 分管 领导审批后再报送。 统计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格式,采用纸文本和电子版本的两种方式。 不得延误。 第八条 : 所有工作人员有责任提供统计所需要的资料,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九条:应通过表格或者文字 形式对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原始记录,并且在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内容、口径等方面要与统计资料要求一致。 第十条:要妥善保管资料并注意保密,预防丢失或者泄密。 在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履行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妥善移交,有关统计材料。 第十一条:统计工作纳入每年 农委 的考核内容之一,每半年小结一次,全年进行总结评比。 — 30— 重庆市 北碚区 农业行政执法 大 队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 目的 为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农业行政执法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建立健全“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机制,保证农资产品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有序进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 突发事件的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在农资产品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中,严重违反有关农业行政法律、法规,已经或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事件,以及上级指示需要紧急处置的事件。 第三条 : 突发事件事态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突发事件共分三级状态: 第三级状态:范围只涉及单一区县,现场及物资较易控制; 第二级状态:范围涉及两个 以上区县,现场混乱,物资极易被转运分散,或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 第一级状态:范围涉及其它省市,或已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或已经新闻媒体报道。 — 31— 第四条 : 突发事件应对原则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大 队在获得突发事件的通报和有关信息后,要立即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严防事态扩大。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 大 队所有工作人员要服从统一安排和调配,并与有关区县协调行动。 依法行政,保证安全。 在执行应急任务中, 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安全保障措施要到位,以保证执法人员的安全。 行动保密,信息统一。 执行任务中要注意行动的保密,以防止执法相对人逃逸、物资散失或引起社会动荡;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做到渠道正规、内容一致。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大队应配合各区县执法机构保持对重点品种、重点地区的监控,随时关注各主要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有关信息的获取,切实做好实施应急方案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 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要求 大 队有关人员在获得突发事件的通报和 有关信息时,应注意了解以下重要细节,做好记录,立即报告 大 队长,以确定事态级别并启动相应程序: 案件发生地:所涉及区县、乡镇,是否涉及其它省市; 案件性质: 案件涉及何种农资产品或农产品; — 32— 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是个人、个体经营者还是企业; 现场状况:现场是否稳定,物资是否安全; 危害评估:是否已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 信息来源登记:接案人员应详细记录信息来源及联系方式。 所有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于 30分钟内到达指定集结地点集合,车辆应同时到达指 定地点待命,执法人员应将执法设备器材携带到位。 第六条 : 不同级别事态的应对程序和要求 大 队长在听取案情汇报后,应立即确定事态级别,并启动相应程序。 第三级状态:立即通知人员、车辆集结,并与事发当地区县执法机构取得联系,协同处置。 第二级状态:在落实第三级状态措施的基础上,向 委 领导汇报,请求对有关区县 执法机构和其它职能部门进行协调,以全面控制事态发展;在进入混乱现场前,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如确实必须在其到达前进入现场,应在现场外留有接应人员。 第一级状态:在落实第二级状态措施的基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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