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五防”专项整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 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 十八 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特殊危险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复查后报主管 生产 厂长或总工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第 十九 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 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 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 二十 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 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 动火 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 二 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 一 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第 二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第 三 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 进行经常的消防 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第 四 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 五 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 六 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 ,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转。 第 七 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 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 八 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企业“五防”专项整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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