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专题辅导内容摘要:

含中的境外应税所得 进行纳税调减后,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 不包括境外所得部分,然后再通过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直接并入“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9 十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会计上 在投资收益中核算的境外投资 损失 , 其中 境外投资合并、撤消、依法清算 以 外形成的损失 ,税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十三、不征税收入 (一)涉及的税收规定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一 )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二 )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二 )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 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三 )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 1 号)第一条第一款 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20〕 151 号) 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的当年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0〕 87 号) 规定: 对企业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 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36 号) 第一条规定: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十四、免税收入 (一)涉 及的税收规定 10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 关于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 条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关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和第 (三 )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20]79 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20]69 号)第四条规定: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 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4.关于 非营利组织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五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0〕122 号 ) 规定: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0〕 123号) 5. 关于鼓励证券 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 1 号)第二条规定: (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20〕 77 号)第一条规定: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1 (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 3)捐赠所得; (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7.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0]30 号)规定: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十五、 减计收入 (一)涉及的税收规定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规定: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0]47 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企业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目录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0 年版)的通知》(财税 [2020]117 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20〕 567号) 规定: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0 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 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4 号)规定: 自2020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比例减计收入。 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 12 (一)涉及的税收规定 1. 《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 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 中药材的种植; ④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 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 林产品的采集; ⑦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 业项目; ⑧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20]85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 [2020]149)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 )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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