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关注类。 第六章 分类标准的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原四级分类中的呆滞贷款,在企业财务信息严重不足或企业已停产关闭的情况下,主要对其非财务因素、担保因素进行分析分类,这类贷款至少归可疑类。 第十八条 对于原四级分类中的呆账贷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标准的,可简化手续,直接归为损失类。 第十九条 借新还旧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 还旧贷款至少要划入关注类。 其中,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 :借款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 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 第二十条 对于因财务信息不足而无法进行严格财务分析的信贷资产,在严格按照核心定义的基础上,根据用途和借款方式,对其非财务因素分析进行初分的基础上,分类结果应下调一级。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第二十二条 重组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 款做出调整的贷款。 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半年内原则上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 第二十三条 恶意逃废债贷款,无论何种形式,至少归为次级类。 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二十四条 关联企业贷款分类。 如果企业之间关系松散、关联程度低,各自享有足够的自主权,相互无法控制,可分别以其经 营情况为主要分类依据进行分类;如企业之间关系密切、关联程度高,存 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分类时要兼顾考虑,被控制企业信贷资产分类结果应不得高于其受控企业的分类结果。 第二十五条 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定期存单、 100%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 90 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 90%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分类。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期限越长,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不利影响和风险就越大。 项目在建过程中,特别是建设初期,以投入为主,尚无 产出,其正常经营收入暂时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对该类贷款,应综合考虑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项目本身是否按计划进行、现金流量是否与预测数一致以及能否保证贷款如期偿还等因素评估贷款的偿还情况。 如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实现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 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归为关注类;偿还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应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七条 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结果调整。 (一)归为关注类的,纠改后持续按期还款或履约达到半年的,可调整为正常。 (二)归为次级类的,纠改 后持续按期还款或履约达到一年以上的,可调整为关注;持续按期还款或履约达到二年以上的,可调整为正常。 (三)分期还款的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如果出现拖欠本息 的现象,应视作整体贷款违约处理,其首次拖欠本息的时间则为贷款逾期的时间;在还清前期所有贷款本息后,逾期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最高划为关注类: (一)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九 条 银团、社团贷款分类。 对银团、社团贷款,应重点关注和分析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并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分类。 银团、社团贷款的牵头行、社在贷款的合同与协议安排方面负有管理的责任,如合同与协议条款的约定本身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偿还,该类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应由主办社进行初分,由社团贷款管理委员会集体认定。 第三十条 贷款拆分分类。 贷款拆分是指根据贷款收回的可能性,将一笔贷款拆开分成不同的档次。 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以便更准确地反映贷款的损失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使用,拆分法一般只用于多种担保方式的单笔贷款以及面临清算的贷款。 如一笔正面临清算的信用贷款,根据清算价值估计,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至少可获得 30%的补偿,但最高不超过 50%。 该笔贷款的分类结果是: 30%为次级类,20%为可疑类(即 50%与 30%之差),余下的 50%为损失类。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 类机构与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认定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以法人为单位组织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要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由主任(行长)以及风险管理、信贷、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风险管理部门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本部信贷发放部门、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 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需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基层信用社(分支机构)的认定权限,但单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含 )的自然人贷款、超过 2020 万元 (含 )企事业法人贷款,如计入损失类,由省联社最终认定。 第三十三条 分类经办人员职责: (一)整理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填写《分类认定表》,提出初步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理由,参加信贷讨论。 (二)根据认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信息处理,记载风险分 类台账,通知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形态。 (三)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保管贷款风险分类的档案资料。 (四)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进行分类,按程序认定后调整贷款形态。 (五)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和意见,采取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三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贷款风险分类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 (二)负责辖内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培训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组织工作。 ( 四)收到的初分材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同级风险管理部认定。 第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分支机构或基层农村信用社上报贷款、本级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需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二)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时进行统计、汇总、连续监测、考核及检。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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