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完全版)共内容摘要:

制性规定的含义 【案情简介】 2020 年 8 月,某铸造厂需购买一辆汽车,运输个体户王某得知后,找到该厂欲将自己半新的“北京 130 汽车”卖给该厂,并保证办理汽车过户等一切手续。 双方商定,汽车作价为 万元,由铸造厂先付 2 万元,待王某办完一切手续后再付 2020元,由铸造厂开具一张 2020 元的借条。 但是有关部门以王某与该厂私下买卖汽车为由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便到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手续。 交易市场以北京市工商 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第 6 条中“如买卖双方事先商定里价格,须经市场审核方可成交,作价不合理的,市场有权调整评定。 ”的规定,对双方商定的价格和汽车状况进行了审核,重新作价为 万元,并为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尔后,王某认为事先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 便要求铸造厂偿付所欠的 2020 元,在该厂拒付后,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依据】 ( 1)《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 2)《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 4 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以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第四编 合同履行 一、李某诉 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 —— 论附随义务 【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与李某订立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经营食品公司所属饮料厂(非法人机构),期限三年。 李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每天需生产产品 500 件以上,每件交承包费 2 元,不足 500 件按 500 件算,税费由其自行缴纳。 之后,李某开始生产罐装饮料,但其在销售所产饮料时,因不能出示食品公司的发票而无法与销售商结算,被销售商退货;其向工商局要求设摊销售,也因无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续而未获准。 因此,李某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提供以上证件和发票,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诉诸 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食品公司答辩称提供证件和发票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未加约定,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附随义务的认定和履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二、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 —— 谈履行内容的确定 【案情介绍】 2020 年 11 月,王某与张某洽谈柑橘买卖,双方到王某的柑橘园观看了果粒后,达成了柑橘买卖合同。 双方决定,张某向王某订购出口质量柑橘 4800 公斤,单价为 元;张某提供纸箱封口纸,王某负责选果、包装、装车并办理特产税、准运证;张某应支付定金一万元。 双方还具体约定了果品的规格、质量、交货期限。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王某支付定金一万元,王某随后到外地与其他果农联系购买柑橘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张某要求王某按合同的约定选果、包装,但王某要求张某提供纸箱和封口纸并和他一起到外地提货、双方产生争议。 同年 12 月,张某雇请人员、车辆到王某家果园自行选果,运走柑橘 3900 公斤,但未付款。 后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不提供自产水果的违约责任。 被告王某则答辩称, 原告不提供纸箱和封口纸,并拒绝与他一起到外地提货,被告因此并不违约。 【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履行内容(在本案中,主要是履行地点与履行标的物)的确定方法。 【法律依据】 ( 1)《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 2)《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三、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 ——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20 年 3 月,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销社向副食品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 5000 公斤,单价每公斤 元,货款总计 万元。 交货日期为: 2020 年 9 月上旬交付 3000 公斤,十月中旬再交 2020公斤;交货地点为副食品公司仓库,供销社负责运货,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 合同签订后, 2020 年 9 月,供销社按期交付干辣椒 3000 公斤,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 9 月下旬,供销社电告 副食品公司,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副食品公司能够提前接收第二批干辣椒。 副食品公司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做答复。 供销社未见到副食品公司的回音,考虑到由于自己库房紧张,可能因长期挤压严重影响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 9 月 26 日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 2020 公斤干辣椒。 货抵副食品公司后,供销社要求验货付款,副食品公司认为供销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 后经法院调解,副食品公司同 意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但其因另租仓库存放干辣椒而产生的费用由供销社承担。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1)《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 2)《合同法》第 71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 四、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 —— 浅析债 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20 年 8 月,原告王某因搬家与被告(某搬家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搬家公司派人将两间房中的家具、书籍、衣物等搬走,原告支付搬家费 500 元。 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搬家公司派其新雇佣的两个临时工李某和张某前往原告家搬家。 李某在搬运原告一件贵重家具时,走下楼梯,至转弯处因不慎而刮坏一处油漆。 原告王某极为不满,遂与李某发生口角。 张某上前推搡王某,因用力过猛而使王某摔下楼梯,造成脸部多处受伤,花去医药费 500 元。 原告王某找到搬家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及家具的损失,搬家公司提出该公 司已将李某、张某解雇,张某动手推人造成原告受伤,完全应由其个人负责。 王某因索赔未果,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债务履行辅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6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五、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 —— 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20 年 9 月,原告河南某贸易公司与被告山西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 2020 吨钢材,在 2020 年 10 月底交货,货到十天内付款。 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钢材买卖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 500 吨钢材的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先向第三人通过火车发送了 2020 吨钢材。 10 天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 1000 吨钢材。 至10 月下旬,原告无法筹集到剩余的 1000 吨钢材,被告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请第三人暂时拨出 1000 吨钢材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 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部分钢材已被处理,仅剩下 800 吨尚未销售,第三 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帮助原告交付钢材 800 吨,货款由被告与原告结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 但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尚欠 200 吨钢材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 1800 吨钢材的货款。 被告则要求追加第三人,并由第三人补足尚未交付的钢材后,其方能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 【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认定和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6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是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向债 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谈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情简介】 2020 年 1 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 9 月 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100 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两千万元,第二期支付三千万元,第三期则在 2020 年 9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 5000 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款项第一期、第二期共计 5000 万元。 2020 年 9 月 1 日,甲公司将钥匙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 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2020 年 9 月 1 日) 7 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另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七、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 赔案 —— 浅析后履行抗辩权 【案情简介】 2020 年 8 月 10 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 2%)3000 吨,每吨价格 985 元,总货款 万元,于同年 9 月 20 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 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 万元定金,同年 8 月底付足货款的 50%,即包括定金共 万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与 2020 年 8 月 11 日给付合同定金 22 万元,并在收到 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书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 8 月 25 日将合计金额为 万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 喜雨公司收到定金及汇票后,于 9 月 13 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 3000 吨,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 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法制浆,所以,需方以供方履行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 而喜雨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后履行抗辩权(有些学者称其为“先履行 抗辩权”)的构成和行使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八、承揽合同纠纷案 —— 浅析不安抗辩权 【案情简介】 2020 年 8 月 20 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 300 套桌椅,交货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1 日。 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交付加工费 10 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 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交付加工费。 同年 9 月 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 9 月 10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门要求其停工。 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来承担违约。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