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而目前为止,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也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 在有对商家“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 ,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 , 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 20xx 年以来 , 历年投诉几乎都呈 下降 态势 , 20xx 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56863 件, 20xx 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 638477 件, 20xx 年受理消费者投诉 636799件, 20xx 年略有反弹,受理消费者投诉 666255 件, 20xx 年再度下降,为 607263件, 20xx 年 543,338 件, 20xx 年 大幅度上升,共受理 投诉 702,484 件, 总体呈现 5 逐年下降的趋势。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 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 关注点 的历史舞台 , 取而代之的手机、 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 , 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 , 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 , 如手机行业 ,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 , 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 , 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 , 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 , 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 , 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 , 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 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 谁主张 , 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 [20xx]33 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 , 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 医 疗纠纷 和 共同危险 的举证责任倒置。 该解释明确规定 ,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 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 医疗纠纷 举证责任倒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 , 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 , 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 清白。 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 , 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 , 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 另外 共同危险 突破以往的界定 ,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 即在诉讼中 , 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 , 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 , 数 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 6 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 产品责任 的举证责任倒置 , 即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纠纷中 , 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 49 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 , 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 最近几 年 , 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 ,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 , 在商品房领域 , 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 , 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 , 意见都不统一。 物权法的出台 , 使商品房纠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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