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二)定量分析预测。 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 主要依据本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 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多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本公司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 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 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 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 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 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 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本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 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 作出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 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财务预警信号。 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 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 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 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 ;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 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 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 主要通 过本公司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 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 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 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 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 本公司要运用小额贷款信贷管理系统和今后陆续开通的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及本公司开户银行通过结算渠道为我公司开通的对借款企业的资金监测等各种渠道,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 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 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 实际情况和 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 通过一定方式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 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总额度。 (二)逐笔核贷管理。 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实行逐笔审贷的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 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信用贷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小额贷款操作规程。 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集中审批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 综合管理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经理落实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 鼓励借款人对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 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 制改造、破产等涉及本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债务。 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六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与政府沟通,争取按规定落实“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补贴 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向保证人追索。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二)处置抵质(押)资产。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三)办理以资抵债。 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 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四)办理保险理赔。 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五)依法诉讼。 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本公司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六)办理呆账核销。 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核销。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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