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组投产日期、脱硝工艺及脱硝设施投运时间,核查期机组 运行时间和脱硝设施运行时间,实际发电(供热量)、耗煤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的原始单据和报表,验证企业上报数据是否一致; 检查脱硝设施 DCS 系统参数采集是否完整,历史数据保存时间是否满足一年要求,现场能否及时调阅历史纪录。 未安装 DCS 系统的机组,原则上不认定脱硝设施减排效果。 DCS 系统存储历史数据不足一年的、历史记录信息不全的或现场核查无法及时调阅历史纪录的,要扣减综合脱硝效率。 结合脱硝设施设计文件、运行规程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脱硝设施主要设备运行状态及控制仪表参数进行检查,判断脱硝设施 是否正常运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是否达标; 结合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对发电企业上报的氮氧化物削减量和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进行复核(复核方法见附件一); 7 查阅脱硝设施启停机报告、脱硝设施运行月报表,并与 DCS 历史曲线进行对比,检查记录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停运设施的情况,并根据机组运行时间和脱硝设施运行时间 ,复核发电企业脱硝设施投运率。 脱硝设施投运率 =脱硝设施运行小时数 /机组运行小时数 100% 因故障或人为等原因,脱硝设施与机组不能同时运行,按脱硝停运时间扣减投运率;低负荷停止喷氨,按停止喷氨时间扣减投运 率。 调取 DCS 历史曲线(内容可包括机组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氧含量、进出口 NOX浓度、喷氨量、稀释风机流量、脱硝效率、 NH3逃逸浓度等) ,检查各曲线参数变化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现场采取对 CEMS 设备进行标定和校验等措施,检查氮氧化物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判断运行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根据仪表校准校验要求,可现场通标气校验量程、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②依据设计运行手册,可现场逐步调低或调高喷注还原剂量,检验出口氮氧化物仪表的灵敏度;③理论上,当停止喷注还原剂时,烟气中进出口氮氧化物浓度应该相等,可 现场实验验证;④单台机组配多侧脱硝反应器时,可现场逐侧停开喷还原剂系统,根据烟气量与进口氮氧化物浓度验证出口氮氧化物仪表准确性。 ⑤对比脱硝系统和脱硫系统出口氮氧化物排放数据。 8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或拒报或者谎报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故意修改脱硝设施或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参数的,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情况同时通报物 价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电网企业。 第十四条 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停止运行或脱硝设施运行不正常,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脱硝设施氮氧化物排放考核标准的,扣减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停止运行或氮氧化物超标时段所发电量的脱硝电价款。 具体扣减脱硝电价款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脱硝反应器运行记录参考表格 附表二:燃煤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月报表 附表三:脱硝设施启停时间统计表 附件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 氮氧化物综合脱硝效率校核方法 附件二:燃。山西省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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