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解读内容摘要:

后 30日 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 90日内正式下达。 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 30 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 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 2年内逐步取消。 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 范围,控制核算规模。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 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级财政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13。 全面推进预 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南,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研究修订总预算会计制度。 待条件成熟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 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地 方政府绩效的依据,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 资和运营。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 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 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 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明 确责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七)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主动接受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14 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 推进预算公开,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政 府自由裁量权,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规范理财行为。 要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的篱笆。 要规范理财行为,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的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预决算编报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情况真实、内容完整。 ,强化责任追究。 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 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切实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保障工作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制度创新和利益关系调整,任务艰巨,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 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合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要坚持于法有据,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本决定有关要求需要与法律规定相衔接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好衔接。 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财政部要抓紧制定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印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国 务 院 2020 年 9 月 21 日 15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20〕 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 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 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 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 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 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 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 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 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 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16 策。 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 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 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 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 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并落实优惠政策。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 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 农业节水。 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 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 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 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推进市县、乡镇和村 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 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 — 经营 — 转让( 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17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 施建设。 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 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 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 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 投融资体制改革。 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 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 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 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 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 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 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 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 、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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