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监理合同内容摘要:

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乙方不支付工程款。 6 第十八条 丙方 在 乙方 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 乙方 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 乙方 批准时, 丙方 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 乙方。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 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乙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乙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乙方权利 第二十条 乙方 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 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丙方 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 乙方 同意。 第二十三条 乙方 有权要求 丙方 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 乙方 发现 丙方 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 乙方 或工程造成损失的, 乙方 有权要求 丙方 更换 丙方 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 丙方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丙方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丙方 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 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丙方 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 丙方 过失而造成了 乙方 的经济损失,应当向 乙方 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丙方 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丙方 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 乙方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丙方 向 乙方 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丙方 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 乙方 的各种费用支出。 乙方责任 7 第二十九条 乙方 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 丙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 丙方 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 丙方 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 乙方 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乙方 如果向 丙方 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 丙方 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 乙方 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 丙方 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 影响及时通知 乙方。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 丙方 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 丙方 应当立即通知 乙方。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丙方 向 乙方 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 乙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 丙方 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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