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 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 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 (三) 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 6 会,方为有效。 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 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 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 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 第九章 公示 第二十二条 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示的有关事项: (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 (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 (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 7 单位范围进行。 公示可采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 公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任职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 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拔程序记实和 重要情况记实。 重点是记载民主推荐、酝酿、考察、讨论决定四个关键环节和事前沟通、任免等程序履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章 竞争上岗 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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