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数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 ,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 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 第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比例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 12%。 第十四条 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 第十五条 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部分不再进行补缴。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单位提高、降低。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