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上内容摘要:
式中 ——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 mm); i ——构件截面的回转半径( mm); I ——构件的毛截面惯性矩( mm3); A ——构件的毛截面面积( mm2)。 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应按实际长度乘以下列系数: 两端铰接 一端固定,一端自由 一端固定,一端铰接 第二节 受弯构件 第 条 受弯构件的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N/mm2); αm——受弯应力设计值( N/ mm2); M ——弯矩设计值( Nmm); ——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 mm3)。 第 条 受弯构件的抗剪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 N/ mm2); τ——受剪应力设计值( N/ mm2); V ——剪力设计值( N); I ——构件的毛截面惯性矩( mm4); b ——构件的截面宽度( mm); S ——剪切面以上的毛截面面积 对中和轴的面积矩( mm3)。 第 条 受弯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式验算: ω≤[ ω] ( ) 式中[ ω]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mm),应按本规范表 采用; ω——构件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计算的挠度( mm)。 第 条 双向受弯构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一、按承载能力验算 二、按挠度验算 式中 ——对构件截面 x轴和 y 轴的受弯应力设计值( N/ ); ωx和 ωy——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计算的沿构件截面 x轴和 y轴方向的挠度( mm)。 对构件截面 x轴和 y 轴的受弯应力设计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Mx和 My——对构件截面 x轴和 y 轴的弯矩设计值( Nmm); Wnx和 Wny——对构件截面 x轴和 y 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 第三节 拉弯和压弯构件 第 条 拉弯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第 条 压弯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 φm——考虑轴心力和横向弯矩共同作用的折减系数。 当验算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的稳定时,可按本规范公式( - 2)验算,不考虑弯矩的影响。 当仅验算压弯构件的截面强度,不考虑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φ值的影响时,可按下式验算: 第五章 木结构连接的计算 第一节 齿连接 第 齿连接可采用单齿(图 - 1)或双齿(图 - 2)的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齿连接的承压面,应与所连接的压杆轴线垂直。 二、单齿连接应使压杆轴线通过承压面中心。 三、木 桁架支座节点的上弦轴线和支座反力的作用线,当采用方木或板材时,宜与下弦净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当采用原木时,可与下弦毛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 此时,刻齿处的截面可按轴心受拉验算。 四、齿连接的齿深,对于方木不应小于 20mm;对于原木不应小于 30mm。 桁架支座节点齿深不应大于 h/3( h 为沿齿深方向的构件截面高度)。 中间节点的齿深不应大于 h/4。 双齿连接中,第二齿的齿深 应比第一齿的齿深 至少大 20mm。 单齿和双齿第一齿的剪面长度不应小于 倍齿深。 当采用湿材制作时,水桁架支座节点齿连接的剪面长度应比计算值加长 50mm。 第 条 单齿连接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一、按木材承压 式中 ——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N/mm2),按本规范第 条确定; ——承压应力设计值( N/ mm2); N ——轴心压力设计值( N); ——齿的承压面积( mm2)。 二、按木材受剪 式中 ——木材顺纹抗剪 强度设计值( N/ mm2); τ——受剪应力设计值( N/ mm2); V——剪力设计值( N); ——剪面计算长度,其取值不得大于 8 倍齿深 ; ——剪面宽度; ——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匀的强度降低系数,可按表 采用。 单齿连接的强度降低系数 表 / 5 6 7 8 第 双齿连接的承压,应按本规范公式 - 1 验算,但其承压面面积应取两个齿承压面面积之和。 双齿连接的受剪,仅考虑第二齿剪面的工 作。 验算时,仍应采用本规范公式 - 2,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剪应力设计值 τ,应按连接中全部剪力设计值 V计算。 二、剪面计算长度 的取值不得大于 10 倍齿深。 三、双齿连接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匀的强度降低系数 ,值应按表 采用。 双齿连接的强度降低系数 表 / 6 7 8 10 第 条 桁架支座节点采用齿连接时 ,必须设置保险螺栓。 保险螺栓应与上弦轴线垂直。 保险螺栓所承受的拉力设计值 ,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保险螺栓所承受的拉力设计值( N); N——上弦的轴心压力设计值( N); α——上弦与下弦的夹角( 176。 )。 保险螺栓宜选用 3 号钢制作,其强度设计值尚应乘以 的调整系数。 设计齿连接时,不应考虑保险螺栓与齿共同作用。 双齿连接宜选用两个直径相同的保险螺栓(图 - 2),但不应考虑本规范第 条的调整系数。 附木应与下弦钉牢,钉子数量可按构造布置确定。 第二节 螺栓连接和钉连接 第 条 螺栓连接和钉连接中可采用双剪连接(图 - 1)或单剪连接(图 - 2)。 连接木构件的最小厚度 ,应符合表 的要求。 螺栓连接和钉连接中木构件的最小厚度 表 连接形式 螺栓连接 钉连接 d< 18mm d≥18mm 双剪连接 (图 -1) c≥5d a≥ c≥5d a≥4d c≥8d a≥4d 单剪连接 (图 -2) a≥7d a≥ c≥7d a≥4d c≥10d a≥4d 注:表中 c——中部构件的厚度或单剪连接中较厚构件的厚度; a——边部构件的厚度或单剪连接中较薄构件的厚度; d——螺栓或钉的直径。 对于钉连接,表 中木构件厚度a或c值 ,应取钉在该构件中的实际有效长度。 在未被钉穿的构件中,计算钉的实际有效长度时,应扣去钉尖长度(按 计)。 若钉尖穿出最后构件的表面,则该构件计算厚度也应减少。 第 条 当木构件最小厚度符合本规范表 的要求时,螺栓连接或钉连接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 N); ——木材顺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N/ ); d ——螺栓或钉的直径( mm); ——螺栓或钉连接设计承载力的计算系数,按表 采用。 螺栓或钉连接承载力的计算系数 表 连接形式 螺栓连接 钉连接 a/d ~ 3 4 5 ≥6 4 6 8 10 ≥11 采用钢夹板时,计算系数 取表中螺栓或钉的最大值。 当木构件采用湿材制作时,螺栓连接计算系数 的取值不应大于。 第 条 在单剪连接中,若受条件限制,木构件厚度 c 不能满足本规范表 的规定时,则每一剪面的承载力设计值 除应按本规范 公式 计算外,尚不得大于 (式中 值按本规范表 )。 第 若螺栓的传力方向与构件木纹成 α角时 ,按公式 承载力 值应乘以木材斜纹承压的降低系数 (表 ) 斜。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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