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内容摘要:

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 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5 号,以下简称《通知》)第 3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目前我国劳动法规还未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性质和适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 《劳动法》第 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以的形式确立了赔偿损失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这是承担劳动 合同违法责任的主要方式。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和数额计算,我国《劳动法》未作具体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民法通则》第 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即要求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没有取得的那种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 《合同法》第 113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赔偿办法》第 3条作了具体规定:(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 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界对《赔偿办法》第 3条第( 1)项中“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如何理解,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而应得的工资收入;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得工资收入包括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应得的工资收入和尚未付出劳动但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可得的工资收入;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 位违反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第三种观点实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办法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2020]238号,以下简称《复函》)的解释。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 理由是,所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才承担的责任,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应得的工资收入,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关。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赔偿办法》和《复函》的规定和立法宗旨,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 也应同《民法通则》、《合同法》一样,适用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至少应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有这样,法律约束力。 现实中,外国不少国家的劳动立法也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如法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双方协议、一方犯有严重过错或不可抗力时,才能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如果雇主违反这一规定,雇员有权得到损害赔偿,数额至少为雇员至合同期满应得到的劳动报酬 [5]。 为体现《劳动法》、《工会法》等法规对女职工和参加工会活动 的职工的特殊保护,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即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其所得赔偿可以大于其实际损失。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20]11 号,下称《工会法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 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下称《深圳规定》)第 1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拒不改正的,发给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同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赔偿办法》第 3条 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有其不足之处,但基本上还是明确和合理的,也具有可操作性的。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适用《赔偿办法》的规定,而不宜适用《补偿办法》的规定(只有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才可参照《补偿办法》计算补偿或赔偿)。 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为体现特殊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数额大于劳动者实际损失(包括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的,应从其规定。 《深圳规定》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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