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管理服务内容摘要:

纳税人无违法违章行为的,结清税款和滞纳金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014)上签署意见,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及 22 相关资料提交税务所所长岗; (二)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转入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处理完结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014)上签署意见,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交税务 所所长岗。 四、复核。 (一)税务所所长岗收到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014)和其他资料后,审查无误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014)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税务所综合管理岗填制《征管资料传递清单》( TY005),连同有关资料报县局基金股社保费管理岗。 (二)县局基金股社保费管理岗收到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基金股股长岗。 (三)县局基金股股长岗收到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 (四)县局 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收到注销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征管股股长岗。 (五)县局征管股股长岗收到注销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后, 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局长岗审批。 核准注销登记 一、县局局长岗收到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后,同意注销的,签署意见后转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 二、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收到核准注销登记信息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TY003), 对于由国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国地税共管户同时制作《已办结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 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 23 送达纳税人,收回《涉税资料领取通知书》( TY005)。 资料归档 一、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填写《征管资料传递清单》( TY005),将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014)及有关资料移交税务所综合管理岗收集整理。 二、管户注销后,税务所综合管理岗将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014)及有关资料移交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由其归档管理,年终移交档案室集中保管。 税务登记类型注销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发生变化的(如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企 业等),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后,在 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类型,并按照新登记注册的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同“ 纯税收注销”, 重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同“ 设立登记”。 停复业管理 停复业管理是对采取定期定额征管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因故需要临时停业,以及恢复经营所实施的管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停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本项工作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和税务所所长岗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税务所所长 岗 审批停业登记 税收管理员岗 发放《停、复业报告书》 查询业户违法违章 收回、封存税证、《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录入停业信息 打印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 24 受理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 负责受理 “双定户”的停业申请,并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停、复业报告书》( DJ013), 2 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审核 一、资料审核。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对“双定户”提交的《停、复业报告书》( DJ013)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填发《补充通知书》( TY004)要求纳税人重新补正资料。 二、信息比对。 纳税人申请停业前应结清当前月份税款。 如果该纳税人存在“欠税信息”、“违法违章信息”或者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或者已被税务机关作为停业户管理的,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TY003)交付纳税人,提示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补缴税款、罚款,转为正常户,或者办理复业登记后,再办理停业登记。 25 三、信息录入。 (一)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在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票领购簿号码、未使用完的发票起止号码和其他税务证件号码并标注为“封存 ”。 (二)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制作《征管资料传递清单》( TY005),将《停、复业报告书》( DJ013)连同停业登记信息提交税务所所长岗审批。 停业处理 一、税务所所长岗在收到系统信息和《停、复业报告书》( DJ013)后,审批同意的在《停、复业报告书》( DJ013)上签署意见,连同《征管资料传递清单》( TY005)发回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 二、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收到审批同意的停业登记信息和《停、复业报告书》( DJ013)后,在系统中录入申请停业期限、同意核准期限等情况。 三、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 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TY003)和《涉税资料领取通知书》( TY001),在《停、复业报告书》( DJ013)上记录纳税人税款缴纳、发票缴销、收回证件等情况送达纳税人。 同时将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 FP024)、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安全存放。 复业处理 一、正常复业。 纳税人按期复业或提前复业,应持《停、复业报告书》( DJ013)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TY003)到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领取封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 FP024)、未使用完的发票等资料,并在《停、复 业报告书》( DJ013)注明证件资料领收情况,签章后交税务所税收管 26 理员岗。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在系统中做复业处理,系统自动恢复征税,按实际停业天数核减税款。 二、延期复业。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限届满前,持《税务事项通知书》( TY003)和《停、复业报告书》( DJ013),向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提出延期复业申请,然后按核准停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延期复业的期限从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初始停业之日算起,不得超过一年。 资料归档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将“双定户”停、复业资料按 “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管理,年终移交档案室集中保管。 非正常户管理 非正常户管理是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且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所采取的管理工作。 非正常户认定 本项工作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税务所所长岗共同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 税收管理员岗 查询未按期申报户; 逐户打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送到文书,进行实地检查; 填制《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 税务所所长岗 审批非正常户认定 27 一、 主管税务机关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将《未按期申报户名单》( SB071)在办税场所进行公示。 二、 税务所 税收管理员岗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向未 申报户逐户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ZF002)。 实地检查 税务所 税收管理员岗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 认定 一、 税务所 税收管理员岗 本 月 25 日后 ,对经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表》( DJ016)和《征管资料传递清单》( TY005),报税务所所长岗确认。 二、税务所所长岗收到资料后 1 个工作日内确认,在《非正常户认定表》( DJ016)上签署意见后,发回 税务所 税收管理员岗。 宣布失效 一、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常注销户),由县级税务机关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被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非正常户转正 非正常户转正是对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的纳税人,在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将其转为正常户的一项管理工作。 本项业务 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税务所所长岗共同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28 受理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负 责受理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户(该纳税人必须已经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完结)转正申请,并接收其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表》( DJ016)(三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件复印件; 三、《税务处理决定书》( ZF004)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ZF012)复印件; 四、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缴款凭证复印件; 审核 一、资料审核。 (一)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对申请转正纳税人提交的《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表》( DJ018)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 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填发《补充通知书》( TY004)要求纳税人重新补正资料。 (二)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录入有关信息,在《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表》( DJ018)上签署意见,制作《征管资料传递清单》( TY005)连同附列资料报税务所所长岗 审批。 二、 核准转正。 (一)税务所所长岗收到转正信息及有关资料进行后, 准 予转正的在税收管理员岗 对非正常户进行处理 受理转正申请,发放转正申请表 录入有关转正信息 税务所 所长岗 审核非正常户 转正 29 计算机中进行标识, 在《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表》( DJ018)上签署意见,连同附列资料传税收管理员岗 管理岗。 此时,纳税人状态已调整为正常户状态。 资料归 档 一、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负责对纳税人的转正资料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管理,年终移交档案室集中保管。 二、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整理归档县局留存的《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表》( DJ018)及其有关资料。 换证管理 换证管理是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源管理,定期或不定期为纳税人全面换发新式样税务登记证件的一项管理工作。 本项工作由省局征管处税务登记管理岗、征管处处长岗、市局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共同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计划下达 一、省局征管处税务登记管理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务登记换证计划。 二、省局征管处处长岗对换证计划审批同意的,下达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征管 处处长岗 审批换证 计划并下达 市局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 编制本局换证计划 监督本 局换证工作 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 编制本局换证计划 监督 本局换证工作 省局税务 登记管理岗 编制换证计划 总结换证工作 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 执行计划 换发证件 30 省直属征收分局执行。 三、各市局、县 局、税务所、管理员根据上级换证计划制作《应换(验)证户名单》( DJ019)。 计划执行 一、市局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按照省局换证工作计划要求,安排布置本辖区换证工作。 二、市局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税务所所长岗负责监控本辖区换证工作,及时提出督办意见。 三、各级税务机关于换证工作结束后,制作《未 换(验)证户名单》( DJ020),并进行违法违章登记。 换证程序 各级税务机关向本辖区纳税人发出办理税务登记换证事项的公告或通告。 受理 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换证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 DJ001- DJ003), 1 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DJ007- DJ008);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纳税人(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各类事务所等等)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凡实际经营者与营业 执照、执业证件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在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时附送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1 审核 一、资料审核。 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对纳税人换证提交的资料和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向纳税人说明理由,要求其补充完整。 二、信息比对。 如果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信息、欠税信息,或者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或者已被作为停业户管理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TY003)交付纳税人,提示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完结,再 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 一、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对纳税人的换证资料审核无误的,在《税务登记表》( DJ001- DJ003)上签署意见,盖章后退纳税人一份,同时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录入换证登记信息,同时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并开具工本费收据。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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