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成都市青白江区红旗学校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给他人,避免横传而造成文件去向不明的现象。 5.不准任何人擅自将文件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或家中,以防泄密。 6.文件传阅完毕要立即按类归档,不准乱扔乱放,以防丢失。 文件借阅制度1.学校所属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保密文件时,绝密件须经领导签批,机密件须经办公室主任签批,秘密件和一般性文件可直接联系借阅。 2.外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借阅保密文件时,绝密件一律不予借阅,机密,秘密和一般性文件须经校领导签批同意方可借阅。 3.凡是批准借阅文件者,必须履行签字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借阅。 4.借阅文件要及时归还,不准乱扔乱放,或转借他人,更不准随意损坏或丢失。 印信管理使用制度1.用印信必须经本级领导批准。 原则上哪一级的印信由哪一级负责人签批。 按印信管理工作程序进行。 2.印信要指定文秘人员统一管理,放置在办公室的保险柜或铁柜中,不准随便放置在桌上或不安全的地方。 如公出或工作变动,需经请示主管领导才能派他人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3.使用印信要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对不应用印信的应向领导说明情况,对不符合手续的要予以拒绝。 4.使用印章要讲究质量,颜色朱红,位置适宜,清晰端正,防止模糊不清。 对加盖使用印章的文件材料、报表要履行登记手续,做到登记准确,留存底稿,注意存档,以便查询。 5.介绍信必须按规定内容填写,持出部分和存根部分内容要齐全一致,字迹工整准确,格式合理,不漏项,用印位置端正。 严禁开空白介绍信,不用非正式介绍信纸开介绍信。 6.取送印章实行双人制,对于作废的印章必须按规定及时上缴制发机关销毁处理,不准非法使用作废印章。 职工考勤制度 职工考勤是劳动工资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是考核职工表现的因素之一,也是强化劳动纪律的重要手段,因此,特制定本制度:一、组设立考勤卡,指定专人负责,天天考勤,详实记录职工每月出勤情况,执行日考勤、周汇总公布上报、各部门监督检查。 二、月考勤期限从当月1日至月末为一个报告期。 并以此为计发下月工资的依据,考勤员每月月末将本月考勤汇总。 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财务部门。 三、职工考勤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部门领导要切实抓好,选责任心强的人员担当考勤员,并支持考勤员工作,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对不负责任的有关人员,提出通报批评。 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职工劳动纪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事假 :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请假单》,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批后,到考勤处办理准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单位,职工假期终止及时到考勤处办理销假。 : 职工请事假半天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一天以上,本人需填写请假单,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并将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案。 职工请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续假,即无正当理由,又无事前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中层以上领导请假必须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离校。 ,一律按旷工处理。 各部门同志必须严格按请假的审批权限执行。 职工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病假。 卫生所一次三天诊断书有效,连续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应及时转到上一级医院就诊,由就诊医院出诊断书。 ,休假前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将诊断书交到部门负责同志后,随即交到考勤处备案,如诊断书不及时上报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婚丧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劳动部门文件执行。 财 务 制 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一个,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国家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以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 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个人及对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外支出、财政补助项目及预算外项目支出等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 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精品资料-成都市青白江区红旗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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