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厂人事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戴上岗证,一次罚款 20 元。 (二)、佩戴他人上岗证、过期上岗证(应换证而未换证超过 5 天的)、非本单位办理的上岗证、无照片、无印章等无效上岗证的,一次罚款 30 元。 (三)、发现员工上岗一次未着工装的,罚款 30 元,工装穿戴不规整的罚款20 元。 (四)、在对未按规定佩戴上岗证或着工装的员工进行处罚的同时,将此情况纳入部门(车间)当月综合考核,每人次扣部 门 分。 (五)、各部门( 车间)要加强对工装和上岗证的管理,有权对本部门的违反者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培训的职责、管理内容和实施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职能 (一)公司企管部负责公司员工培训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并负责外出培训、岗前基础培训及培训效果评价、考核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培训计划的制订、实施与培训效果的评价。 第三条: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培训原则 面向生产经营、面向企业管理 ,开展员工培训 ,全面提 高员工整体素质 . 本着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原则 ,按需施教 ,有计划、高质量的进行员工培训 . (二)培训计划 按照 《公司年度职工培训计划》 执行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 依生产所需,结合工作实际,对各类员工进行管理制度、专业技能、操作规程、安全、质量、环保、管理知识及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全面质量管理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口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满足生产经营需求。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好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现代管理知识、专业技术以及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的继续教育,以 适应生产经营和技术进步的需求。 由所在部门协同企管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进行。 从事特殊作业、质量检验、计量检定、内部审核的人员须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 从事关键工序、特殊工序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 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 新进员工。 ①入职前须进行三级培训及安全教育。 ②岗前入职培训包括:公司概况、厂规厂纪、安全、行为规范知识等。 ③须进行岗位理论及操作技能培训,熟练工岗位需有不少于一个半月,技术岗位需有不少于 三个月的培训熟练期,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 在岗人员,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及要求参加培训学习,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试不及格者,进行学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交公司企管部,进行调岗,调岗不成进行待岗学习直至辞退。 (四)培训实施的基本要求 公司培训 企管部统一组织,按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培训。 部门按照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要求,制定部门培训计划,报企管部审核后,按照统一计划进行培训。 因工作需要进行计划外培训时,主管部门须经企管部审核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 各项培训必须有计划、有记录、有试卷、有考绩、有评价。 各部门每年 12 月 15 日前须将下年度《内部培训计划》报企管部。 各部门必须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各类培训资料及评定记录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各部门组织的培训档案归各部门管理 ,报企管部备案,企管部组织的公司统一培训档案 ,由企管部管理。 培训纪律:被培训员工应按时到培训地点,如不能到场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培训期间不能大声喧哗,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关闭或调至震动状态。 (五)外出培训 员工外出培训学习,需持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经 所在部门领导同意,企管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培训。 以公司名义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获奖者除对赛前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照发外,公司根据其获奖名次进行嘉奖。 员工外出培训学习,必须遵循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必须符合本公司生产经营技术、技能和业务要求。 员工外出培训期满一周内,须将外出培训学习情况汇报材料报企管部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外出学习,按旷工处理。 公司 批准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每月发 300 元生活补助费,毕 业或结业合格后报销学费,报销两次往返车费和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并回公司上班。 但 10 年内不得调动,如调出公司 5 倍退还学费,并一次性交纳培养费 5 万元。 毕业或结业不合格者,不报一切费用。 学习时间在半年以内,每月发本单位平均工资,有岗位系数的发本岗位工资。 结业达到要求,报销往返车费一次,学费和统一安排的住宿费。 如结业达不到要求,一切费用自理。 工资与奖励 第一条:工资的核算、分配按经济责任制执行。 第二条:工资核发程序 (一)工资核定和布置 1.企管部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各单位工资总额,于每月 12 日前 (节假日顺延)将核定结果报总经理审批。 2.每月 13 日,企管部召集各单位布置工资(节假日顺延)。 布置工资时,除公布各单位工资核算总额外,必须向各单位发放核算清单。 (二)工资造表和审核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企管部核定的工资总额,根据本单位分配方案、人员出勤、用工和奖罚等情况造表,每月 15 日前造表完毕报企管部,每迟一天 ,罚核算员 50 元, 超过两天以上,除罚款外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每月 17 日前(节假日顺延)企管部将各部门工资表、工资总额审核完毕。 工资表不得涂改,不得超出企管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否则,退回重造。 2.企管部对各单位工资审核无误后,加盖人事劳资专用章,填 制 工资汇总表, 连同 各主管领导签字后的工资表报总经理审批,送财务部发放,每迟一天扣人事主管 50 元。 (三)工资发放和公布 1.财务部接到工资表二天内把各单位工资发放完毕,每迟一天扣财务 部 出纳 50 元。 2.企管部必须把工资表张贴公布三天,接受员工监督。 第三条:奖励按《员工奖罚条例》执行。 劳保及社会保险 第一章 劳 保 为保障公司广大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劳保用品采购、发放 有章可循,根据《劳动法》和《河南省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购及保管 按《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和《物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发放对象 工作服全员发放。 凡因调出、开除等原因而离开本公司的员工从离开公司之日起停止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已经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部门公用的,部门应予以收回。 领取的工作服,如未干满半年,工作服款按进价扣回 80%;干满半年不足一年者,工作服款按进价扣回 50%;干满一年不足两年者,工作服款按进价扣回 30%;干满两年以上者,工作服款不再 扣回。 扣款由企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其它劳保用品根据岗位均可按照规定标准享受。 第三条:发放时间 劳保用品按季发放,在当季度发放;按年领取的劳保用品,在当年的三月份前发放。 第四条:发放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发放管理 (一)所有劳保用品由企管部人事组织布置发放,并造册登记,制订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供应部门采购。 (二)各单位领取劳保用品时,按照 《劳保用品发放统计表》 统一到仓库领取。 (三)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严禁多批多领。 (四)各单位不得扣留本部门的劳保用品,违者,按贪污处理。 第六条:劳保用品的使用 (一)发放劳 保 用品后,用工部门应当教育劳动者按照劳 保 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 保 用品。 (二)公司员工从事多种作业时,除按其基本工种发放劳 保 用品外,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必备的劳 保 用品。 (三)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而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岗位,从下季度开始按新工作岗位发放标准办理领取手续。 原发放的劳 保 用品同时停止发放。 (四)公司员工因伤病休假以及脱离工作产岗位培训学习等,满一个月以上者,暂停发放劳 保 用品,待其复工后再进行发放劳 保 用品。 (五)领取的各种劳 保 用品均应在工作时间 、 工作场所 内正确使用,不得无故不用 、 滥用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责任 (一)凡抽查发现劳保用品质量低劣,追究购买、验收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有质量问题的劳保用品,领用单位有权拒领。 公司将追究有关采购人员的责任。 (三) 公司员工有虚报冒领、借故不用或变卖劳 保 用品等行为的,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丢失,损坏劳 保 用品的,根据其领用时间,折价赔偿后方能补发。 第八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劳 保 用品,报总经理特批后发放。 第二章 保险及福利 第九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以转正的合同工交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 条: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的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不再负担。 第十一条: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季度交纳一次。 第十二条:员工的缴费基数每年六月份调整一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负担部分有公司代扣代缴,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凡调入公司人员,养老金必须足额交齐后,办理调入手续,如原单位未交养老金,断缺年限自己负责,公司从转正的当月,重新建立养老关系。 第十五条:公司企管部人事负责为已交纳保险的员工办理保险手册,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员工因辞职、辞退 、开除、调动等原因而离开公司的,公司企管部人事应及时办理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注销手续。 劳动争议 第一条: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发生的争议。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负责企业工会工作的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负责企业工会工作人员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本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 商确定。 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调解。 (二)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 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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