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包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1开工与延期开工 13. 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 予顺延。 13.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工期延误 14. 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 2 分包人应在 14. 1 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暂停施工 15. l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 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l 工程竣工 16. 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 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 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质量检查与验收 17. 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 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 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 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 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 质量。 1安全施工 18. 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 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 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l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 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 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 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 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 4 分包人应当在 19. 3 款情况发生后 10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l0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 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工程量的确认 20. 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 7 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 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 24 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 果无效。 20. 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 8 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 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 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l、合同价款的支付 21. 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 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 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 (进度款 )同期结算。 21. 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 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进度款 ),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 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进度款 ),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 22. 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 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项目经 理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 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ll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 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1 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 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7 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竣工验收 23. 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 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 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 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 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 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竣工结算及移交 24. 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 14 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 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 7天内向 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 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 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质量保修 25. 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总分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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