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备案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二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市外企业建筑业生产情况统计月报制度。 每月定期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企业生产情况。 在备案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月报送市外企业建筑业生产情况统计月报表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公示。 第十四条 市外企业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湖负责人、驻湖技术负责人、驻湖注册建造师、驻湖内设管理部门负责人、“三类人员”、驻湖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发生变化或需变更时,应当在变化或变更后 15 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备案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 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施工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湖建发 〔 2020〕147 号 )同时废止。 — 9 附件 2: 湖建施备字( )第 号 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施工 备 案 表 备案单位名称: (盖章) 填 报 时 间: 湖 州 市 规 划 与 建 设 局 — 10 说 明 1. 备案表一式二份,由进湖施工企业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 资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进湖备案资料 1. 《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施工备案表》(一式二份); 2. 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持当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湖施工介绍信;省内市外企业须持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湖施工介绍信; 3.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整个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湖注册建造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和执业印章(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4. 驻湖办事机构或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法人委托书(明确权限和期限); 5. 驻湖办事机构或分公司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负— 11 责人、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包括 A、 B、 C 证,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技术工等关键或特殊岗位人员等)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 6. 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 近二年内企业和进湖注册建造师质量(安全)奖项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 8. 在湖办公场所和材料机械存放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 9. 驻湖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内设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10. 驻湖办事机构(分公司)自有或租赁机械设备清单; 11. 企业与注册地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12. 其他有关资料。 — 12 声 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湖州市区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湖施工备案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资料,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该企业备案资料已于 年 月 日收讫,经核对,符合备案要求,同意备案,自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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