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第十 二 条 省 (区、市) 财政部门 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审核确定资助项目, 经公示无异议后 及时 拨付 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 的 拨付 要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十 三 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于每年底将 本年度 专项资金 的具体项目安排及资助金额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 四 条 省(区、市 )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 四 章 资金的监督 管理 第十 五 条 国内申请人 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违反 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五 章 附则 4 第十 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 2020〕 567 号 )同时废止。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5 附表 :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项目基本信息 外国国家专利申请号 发明名称 申请日 进入国家名称 优先权号 优先权日 以何种途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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