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论文[理论文章内容摘要:

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派驻机构的存在方式很不统一,既有归口派驻的(比如山东省在市县两级实行归口管理,集中办公,派驻机构干部的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奖惩、招考录用等由市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也有联合派驻的(比如海南、深圳等地实行 “ 一对多 ” 的派驻模式,每个派驻组负责两家以上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还有单独派驻的(省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目前大多数采取这种形式),不一而足,在地市以下的纪检监察部门更加突出。 这种情况有时会影响到派驻机构与纪检监察本部以及上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交流,也可能影响到统 一有效的纪检监察体系的形成,实践中更可能影响到同一系统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和协作。 (。 但是目前派驻机构或多或少存在着人手不足,办案能力较弱,对驻在部门业务了解不够,独立履行职责的意识、动力和保障相对欠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的成长和纪检监察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如何突破困境 对于派驻机构的履职困境,在实行这项改革之初,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是有充分的估计和准备的,这在相关的制度文件、领导讲话中都有所体现。 因此,对于突破当前的困境,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我们 应当抱有坚定的信心。 作为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这项制度的观察者,我认为,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切实维护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完整性。 要按照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制度设计的初衷,加大力度推进行政后勤的统一管理,从而使派驻机构尽可能地保持独立性。 除此之外还应当认识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是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开始的,但这并不是这项工作的全部。 党章规定: “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 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 纪检监察领导体制的特殊性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统一性提出了要求。 应该看到的是,正是由于当前各个地方在派驻机构设置上的多种探索,为将来的统一和完善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探索要重视,经验要珍惜,但不能仅仅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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