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内容摘要:

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 第 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 第三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 第 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 50%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 (不包括房屋和汽车 )的贷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监会就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答记者问 20200813 银监会网站 问: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银监会从 2020 年底开始,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 通过研究,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消费金融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运营模式,进而分析了在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必要性及推动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起草 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设定了监管框架。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促进消费需求增长,有效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日前,国务院已批准同意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近期,银监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对 《试点办法》的意见,并根据各界意见反馈对《试点办法》进行了修改。 《试点办法》颁布后,银监会将据此进行试点机构的审批。 问:在我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意义何在。 答:银监会认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三是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问:《消 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试点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 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出资人资格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试点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应具有 5 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 1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 600 亿元人民币,连续 2 个会计年度盈利,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出资;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 2 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三是注册资本。 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 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四是业务范围。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两者的区别为,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 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试点办法》规定了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另外,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中还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五是有关监管指标。 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对此类机构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同时由于其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 鉴此,并结合国际经验,《试 点办法》制定了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不低于 10%),另外还规定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不低于 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 (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六是有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 5 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问: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与传统的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有何不同。 答:传统的商业银行和专业消 费金融公司是现代消费金融业务的两大提供商,两者在目标客户、分销渠道、提供的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传统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之一。 国际上,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服务分销渠道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业务以及有抵押有担保的现金贷款业务,其风险管理较多地依靠抵押和担保;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更多地是为未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大众和低端消费者提供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之外的各种便利服务,分销网络可以覆盖自身分支机构、耐用消费品销售点、邮局网点等,提供的产 品包括 POS 销售终端贷款、信用现金贷款等,其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针对不同风险客户的差异化审核流程以及多样化的催收方式。 与商业银行相比,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 (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 )、审批速度快 (通常 1 小时内决策 )、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 (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 )等独特优势。 问: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与信用卡业务有何不同。 答:信用卡业务是消费金融业务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由商业银行办理。 试点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需对每笔消费申请进行审核后 发放消费贷款,而信用卡是银行针对个人的综合授信,客户获得信用卡后不需在进行具体消费时进行申请。 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确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 5 倍。 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年轻家庭,信用卡的额度可能较低,不足以支持他们购买心仪的电器、电子产品或满足旅游、装修的需求,但他们未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可选择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 并且,在购买耐用消费品时可即时获得信贷支持,不像信用卡在申请到领卡间有一段等候期。 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专款专用,避免了信用卡 面临的丢失、被盗用等风险。 问:银监会将如何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答: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 国务院已同意银监会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在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中,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金融机构的意愿,由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 在试点的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银监法》赋予的权利,根据《试点办法》设定的监管框架,通过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随着这些公司的不断发展,期望这些公司能在为广大普通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公布 最低注册资本 3 亿元 20200813 第一财经网 今天,银监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 ),这意味着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可选择的金融机构将不再局限于银行,在全球成熟和新兴市场均得到广泛使用的消费金融公司 ,即将在国内的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设立试点。 所谓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过去国内消费者只能从银行享受消费信贷业务,且品种很少,除了房、车按揭,就是信用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设立,可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选择。 据悉,消费金融公司是以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为主。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区别在于,前 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公司直接向借款人放款。 上述人士指出,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阶段,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但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不排除拓展产品范围的可能。 与日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公布的方案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门槛、业务范围以及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要求做出了调整。 其中,为了让更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能够参与试点公司,银监会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 8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 由兑换货币,降低为 600 亿元。 “按照 800 亿元的准入条件测算,有大约 20家商业银行具备参与试点资格。 降低到 600亿元,具备资格的银行将更多。 ”上述人士说。 但是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最初的资金来源只有注册资本金,且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信用风险比较高,银监会认为较高的注册资本金是抵御风险的重要防线。 因此,《办法》中并未降低注册资本金的门槛,最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上述人士指出,试点设立初期可能没有充足的业务运用其资金,如果大量资金闲置在账面上,将增加消费金 融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办法》中拓宽了其业务范围。 除个人消费贷款的主业,以及《征求意见稿》中的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意外,《办法》中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但同时为了进一步控制风险,也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即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 20%。 《办法》中对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循的监管指标进行了规定。 包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 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 100%等。 并对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要求做出了调整。 增加了“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 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以外开展业务的规定”,取消了“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向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的规定。 而为防止过度消费,消费金融公司将以借款人的风险作为利率定价标准,但不会超过基准利率上浮 4 倍的标准。 据悉,《办法》公布后,银监会立即将根据具体方案,展开相关金融机构的机构准入审批工作。 预计年底前将会有试点完成审批,进入筹备阶段。 银监会启动消费金融公司审批 北京等四地试点 20200813 中国新闻网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 、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近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 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试点办法》共五章三十九 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规定。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不低于 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不低于 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 (不高于资本总额的 100%)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方面相关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二是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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