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定稿-重庆医科大学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附件,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纳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职工必须签订并遵守《重庆医科大学职工住宅区管理规约》(见附件二)。 不履行公约者,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无 条件收回住房。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周转房: ( 1) 购买了学校缙云校区经济适用房或原应、中两院地段(聚金万家苑、顺通花园)经济适用房者。 ( 2) 配偶方享受了公房购买、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住房者。 ( 3) 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周转房用作商用或擅自出租者(以学校调查及群众举报为准)。 ( 4)调离学校。 ( 5)辞职、自动离职。 ( 6)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 7)自费出国(境)留学。 5 ( 8)领取周转房钥匙三个月内不居住且未说明正当理由者(以水电交费或群众举报 为准)。 ( 9)政府或学校因建设发展需对房屋进行拆迁。 ( 10)其它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况。 3.周转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 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4.退房时,原住户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经物管科和水电管理科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交清各类费用后方能退还住房租赁押金。 未打扫卫生者,扣押金 50 元。 退房时,原住户和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将已搬空住房交物管科。 如交房时住房未搬空,视同住房被强占,并按市场租金标准向原承租人收取房租,从原住户工资或保证金中扣缴,直至腾空为止。 第十二条 调整住房后退交原周转房的期限 1.购买学校缙云校区经济适用房及原应用技术学院(聚金万佳苑)经济适用房 6 个月内(或以学校通知时限为准)退交原周转房, 期限从领取新住房钥匙起计算。 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等其他原因应于完清各项手续前退还周转房。 逾期未交还周转房,学校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原住房租金,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不再退还保证金。 同时可将该住房视作无人居住,学校有权安置其他职工入住。 无论何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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