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之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3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二)项之担保情形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 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担保合同的订立 对外担保合同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 、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券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部门应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相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无法预测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部门 应当拒绝为 债务人提供担 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4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经办部门及经办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特 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经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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