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信托汇鑫49号(中融景诚1号)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合同内容摘要:

动、信托财产净值 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投资于单一债券、基金的投资额(以成本计)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 20%,但未超过 22%。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及平仓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 预警线及增强信托资金追加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 B 级次级受益人可在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时自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 T 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如某一交易日( T 日)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将于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交易日( T+1 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 B 级次级受益人向本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以下简称“增强信托资金”),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后应使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超过 元。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应不晚于 T+2 日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 T 日存续信托单位份数( 元- T 日信托单位净值) B级次级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在 T+2日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信托单位净值未恢复到 元(含)以上, B 级次级受益人在 T+2 日后的某一日(如 M 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无论 M 日前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回到预警线之上,增强信托资金应按以下公式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存续信托单位份数 [ 元- (M2 日 )信托单位净值 ] 注: (M2 日 )信托单位净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T+1 日)起,受托人仅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或赎回及相关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及相 关的投资建议。 当 B 级次级受益人按信托文件约定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或 B 级次级受益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但信托单位净值恢复到 元(含)以上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受托人恢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 如 B 级次级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 T+2 日)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信托单位净值未恢复到 元(含)以上,则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T+3 日)起,受托人将根据自身判断在 3 个交易日内自主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 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以成本价计算不高于信托财产资金信托合同 15 总值的 30%(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 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 条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后, B 级次级受益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 B 级次级受益人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全部足额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财产,即次级受益人如分次支付增强信托资金,在按信托文件约定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足额到账前,已追加部分不计入信托财产,仅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全部按时足额到帐后 一次性计入信托财产。 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 B 级次级受益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 B 级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B 级次级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在 B 级次级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如扣除 B 级次级受益人累计交付但未返还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后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连续 5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元时, B 级次级受益人可向受托人申请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申请返还当日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申请日(以下简称 “返还申请日”),该申请需全体 B 级次级受益人共同发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为限,且扣除本次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后,返还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应不低于 元。 受托人在收到 B 级次级受益人出具的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后,如同意 B 级次级受益人的申请则应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增强信托资金支付至 B 级次级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内。 受托人向 B 级次级受益人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 B 级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受 托人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平仓线及平仓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无论 B 级次级受益人是否追加了增强信托资金且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投资顾问的管理职责终止,投资顾问不得下达任何投资建议。 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在 3 个交易 日内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如因市场原因、缺乏流动性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成的下一工作日,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资金信托合同 16 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后,受托人有权根据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变现的情况,宣布于触及平仓线后任意一个工作日( M 日)按照本合同 条的约定进行信托财产核算和分配。 本信托计划分配及终止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信托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随信托收益及财 产的分配一并返还。 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 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建议(如有),投资顾问应通过受托人专用网上系统发出,当受托人专用网上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投资 顾问可以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并在下达投资建议的当日将相应的书面投资建议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暂停交 易、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为保证投资流程的顺利进行,受托人、投资顾问可另行协商细化上述流程并约定有关书面流程和文件。 信托事务的管理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纪录。 受托人每周在其网 站上公布信托资金信托合同 17 单位净值;每月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披露的书面材料;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于每季结束后寄送委托人和受益人。 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股东权利行使原则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规合法和保护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信托单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信托计划设有开放日,本信托计划生效后, 运行每满半年之日为开放日,全体优先受益人可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全体 A 级次级受益人、 B 级次级受益人均不得办理申购也不得办理赎回业务。 申购、赎回的原则 优先受益人申购、赎回信托单位份额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购、赎回申请文件。 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发出不得变更。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开放日当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在该日按照本合同第 条的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完成后才可进行申购、赎回操作,申购、赎回资金在开放日当日计入信 托财产。 申购、赎回发生后 优先受益人与次级受益人(包括 A 级次级受益人和 B 级次级受益人)对应的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 9: 1, A 级次级受益人和 B 级次级受益人对应的信托资金比例为 2:1;。 本信托存续期内,全体 A 级次级受益人、 B 级次级受益人均不得申购、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申购 优先受益人应不晚于每一开放日前 5 个交易日向受托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购申请,并出具由本人签署的《外贸信托•汇鑫 49 号(中融景诚 1 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书》(见附件 一)。 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申购申请,否则受托人应接受申购申请。 资金信托合同 18 申购资金金额未满足本合同对于申购资金的要求; 接受申购申请后,将可能使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信托合同的要求。 申购事宜违反本信托计划申购、赎回的原则。 开放日发生本合同 约定的情形且 B 级次级受益人未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其他受托人认为可能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申购资金的缴纳与申购的确 认 申请人应在出具《外贸信托•汇鑫 49 号(中融景诚 1 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书》后的第一个开放日当日将相应申购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 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并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经审核同意其申购申请的申请人出具《外贸信托•汇鑫 49 号(中融景诚 1 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确认书》。 (见附件二)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申购资金247。 元 /份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申购期间申购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处理 申购资金自受托人收到之日至计入信托财产之日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赎回 优先受益人应不晚于每一开放日前 10 个交易日向受托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当月开放日的赎回申请,并出具由本人签署的《外贸信托•汇鑫 49 号(中融景诚 1 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受托人对赎回申请进行审核。 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 赎回完成后受益人仍持有信托单位,但其所持有信托单位份数低于 100 万份; 单次赎回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少于 10 万份;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开放日发生本合同 约定的情形且 B 级次级受益人未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赎回申请一经提交,不得变更。 资金信托合同 19 赎回资金的计算 赎回资金=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数 元 赎回资金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 人支付至优先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第十条 信托财产保管、证券交易服务及估值 ,受托人委托中国银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 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为准。 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合同》,办理《保管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 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本信托财产所 投资的证券等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保存。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关于信托财产估值的相关约定以受托人与保管人所签订的《保管合同》为准。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除浮动投资顾问费外的信托费用、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 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开放日、信托利益核算日、费用核算日、信托利益分配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下一交易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估值方法 现金资产以 T 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资金信托合同 20 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该日净值,但计入终止清算净值);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有价证券估值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基金、上 市交易的 ETF、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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