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五)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及财务事实; (七)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融资用途,挪用融资或用融资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八)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 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本行资金或授信的; 5 (九)拒绝本行对其融资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十)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 (十一)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违约行为的; (十二)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本行债权的; (十三)因国家信贷政策、市场环境等情势变更导致本行取消透支额度的;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与本行约定的其它义务的,并且危及本行债权的实现。 第十九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管理。 (一)法人账户透 支业务发生后,经营单位会计部门应密切关注客户有关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经营单位信贷部门应随时掌握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发生。 (二)法人账户透支客户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出现的情况,需要取消透支额度时,由经营单位信贷部门向客户发出《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取消通知书》(见法人账户透支合同附件),并书面通知本单位的柜面人员,取消透支额度、取消账户最低保留金额、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未归还的款项转入逾期贷款管理(见附录 附录 2)。 (三)法人账户透支 业务透支有效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且透支额度自动取消,同时取消透支账户最低保留金额并按本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法人账户透支档案的管理。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档案参照本行信贷管理办法中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法人账户透支贷款按日计提利息,按透支天数确定计提的透支利率。 (二)根据透支协议的约定,当客户法人账户透支到期或客户结算账户存款余额达到一定金额时,系统日终按透支顺序自 动扣收透支款本息。 6 (三)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透支有效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本行不良贷款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核算的会计科目。 (一)法人账户透支贷款 —— 核算客户账户余额不足时,发生的企业法人透支。 (二)应收法人账户透支贷款利息 —— 核算按日计提的法人账户透支贷款利息。 (三)法人账户透支贷款利息收入 —— 核算向客户收取的法人账户透支贷款的利息收入。 (四)对公授信业务承诺费收入 —— 核算对公授信业务向客户收取的承诺费手续费收入。 第二十三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账务处 理。 (一)对客户进行法人账户透支授信并收取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承诺费: 借:对公客户存款 贷:对公授信业务承诺费收入 表外收 :原始期限法人账户透支额度 (二)发生法人账户透支时: 借:法人账户透支贷款 贷:对公客户存款 (三)按日计提透支贷款利息时: 借:应收法人账户透支贷款利息 贷:法人账户透支贷款利息收入 (四)到期或按协议从客户账上扣收透支贷款本息时: 借:对公客户存款 贷:应收法人账户透支贷款利息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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