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制度24个内容摘要:

放位置,能熟练使用站内的各种消防器材。 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按时参加交接班,交清当班工作 情况。 熟悉火灾爆炸应急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及报警方式。 第十八条 加油站进油员岗位安全职责 负责加油站油品入库接卸验收、油品计量、油品数量质量管理,计量器具送检、库存统计和盘点、加油站设备维修等工作。 负责油品测量、计算和记录工作;负责每月的计量盘点工作。 负责加油站的油品接卸和计量验收工作,确保卸油安全,防止发生混油冒油事故,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联系处理。 负责油品质量管理。 认真做好油品入库的质量验收工作,入库油品卸车前要计量出卸入罐的空容量,确定卸油罐号,防止混油 、冒油事故的发生。 搞好油品质量维护。 卸油时必须停止相关加油机的付油作业。 负责加油机、储付油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严禁加油机带病工作。 在每日付油作业前要开箱检查加油机皮带轮是否松动和内部有无漏油现象,并做好记录。 并负责监督检查加油员对加油机的使用和保养情况。 24 负责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管及按期送检工作,确保各种在用计量器具性能可靠、精度符合要求,严禁超检器具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汽车驾驶员岗位安全职责 行车前检查 (1)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车辆各部技术状况,要重点检 查转向机构、刹车机构、喇叭、灯光等主要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出带病车。 (2)行车前应检查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车。 实习驾驶员除持实习证外,不准驾驶特种车。 厂内驾车必须配备正式驾驶员。 途中行驶 (1)厂内汽车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2)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数值鸣笛起步。 起步后应按操作要领由慢渐快地加速。 (3)汽车在出入工 厂、车间、施工现场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笛、减速、靠右行。 通过交叉路口,应“一慢,二看,三通过”。 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 (先让、先慢、先停 )。 (4)汽车在厂 (场 )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一般道路 20 公里,进入施工现场、交叉路口、转弯处时速不得超过 5公里,进入、出厂房、仓库,大门,以及人流密集的区间时速不得超过 3 公里。 25 (5)在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6)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 运物品。 (四超标准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 )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 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7)停车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 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8)厂外行驶的货车载人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准超过规定的人数。 驾驶员要等上车人员全部进入车厢,下车人员离开车体,关好车门后方可开动。 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如汽车脚踏板、保险杠等处严禁站人。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载人。 (9)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 汽车行驶或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汽车驾驶室不准超 额坐人。 (10)在厂 (场 )内和车间行驶时,只准按规定路线行驶,不能从低垂的电线、传送带、工程脚手架下通过。 (11)在厂内过铁道时,要减速瞭望,确认无火车时再通过。 有人看守道口横杆拦道时要依次停车。 距离火车道 30 米以内时,不能调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12)厂内汽车在用起重设备装卸货物时或用挖掘机装运散装货物时,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同时检查、修理车辆。 (13)厂内机动车停车不准停在铁路两轨之间,靠近火车直接装卸时,距铁路车辆的间距应不小于 26 米。 (14)在厂区内同型号车辆不准超车,汽车进入施工工地时也不准超车。 厂内跟车要根据车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试车时,要在指定地点,设好安全监护,不准任意在厂区街道上试车。 收车后保养 (1)检修车辆时,应将变速杆置于空档,采取制动、掩轮等安全防护措施。 (2)清洁汽车内、外部及底投,检查轮胎与钢圈,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断裂,弹簧吊耳、骑马螺栓是否松脱等。 (3)检查补充润滑油、燃油、刹车油等。 (4)发动机熄灭后,察看电流表有无漏电现象 (指针指向“ — ”号 )。 (5)检查制动系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气压制动系的贮气筒应放尽积水。 (6)北方冬季车辆露天停放时,如果冷却系统未加防冻液,应把散热器和气缸体水套的放水开关打开,把水放尽,并将发动机起动后运转片刻,将水排净,以免冻坏气缸体水套和散热器。 27 安全生产 例会 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厂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形式。 因此 ,为了保障生产信息的畅通 ,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召开 ,并形成会议记录 ,需要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 ,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二条 厂安全 生产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并形成会议记录 ,备查。 第三条 安全生产例会由生产办组织召开 ,地点在厂会议室。 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 :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各车间有关领导 ,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 第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 ,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主管生产的领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人员 ,必须熟悉本单位的生产情况 ,不得随意安排人员参加会议。 第六条 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五 ,若与其他重要会议发生冲突时可 提前或延后 ,具体时间以生产办通知为准。 28 安全检查 和 隐患整改 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产办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 车间 安全生产工作由 车间安全员 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 第 三 条 厂级安全检查,由生产办 组织 安全人员、 技术人员和 设备管理人员进行 检查,每周检查一次。 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 整改记录》。 第 四 条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 五 条 日常安全检 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第 六 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 (一)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三) 秋季安全检查, 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 查内容; (四)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五) 季节性安全检查由 生产办 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 检查。 第七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 : (一) 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二) 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 具、通风、除尘、噪声等; (三) 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 29 (四) 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五) 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六) 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七) 检查运输车辆、开停工等安全状况; (八) 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九) 专业性安全检查由 生产办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各车间主要领导进行 联合 大检查 ,每月检查一次。 第八条 节假日安全检查 : ( 一 )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 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 二)节假日安全检查由 生产办 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 ( 三 ) 节日前 需 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假日 生产 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第九 条 不定期安全检查 新、改、扩建装置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 条 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 做好 记录。 (一) 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 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二) 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 30 (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 期),“两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 分公司 ); (三) 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 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厂里 无力解决的,及时 向 公司 主管部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四) 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 彻底整改前, 各 有关 部门、各车间 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 生产办 监督执行 ; (五)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 (六) 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 管理人员 填写,经 生产办 签发 ,由车间负责人 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 (七) 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 (八) 凡查出的各类 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 隐患发生车间安全负责人的 责任。 第三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范围: (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二)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三)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十 二 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验收 : (一)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生产办 需建立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 管理档案, 并 负责日常的隐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备案工作; (二) 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 31 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 期限),“两不推 ”(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 厂 ); (三)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监护; (四) 安全主管 领导须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三 条 各 部门 及车间 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 计划 完成,并做好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 条 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一) 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 2 个月内,报请 公司 安全 质量环保部 ,进行组织考核、 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 工验收表,建立竣工档案; (二)项目验收合格后, 由 车间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 条 各 车间 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小组 依据发现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隐患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后果程度及事故隐患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对发现重要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同时对不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据 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 四 章 附 则 第十 六 条 本 制度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 **相关规定不一致时 ,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 七 条 本 制度 由 生产办 负责解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制度 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2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58582020《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 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第三条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 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 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 3 天 ,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 5 天。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 分 ,厂 内动火分为三级: (一)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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