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内容摘要:

时归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 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行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设总为 **一期工程的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 第四章 施工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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