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滑稽模仿对商标权的限制内容摘要:

”。 ② 正因为如此,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 Mattel, Inc. v. MCA Records, Inc.,案中,判定被告对原告商标的滑稽模仿并不构成侵权, ③ 而在 American Dairy Queen v. New Line Production案中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④ 第二,被告使用的标志是否与原告的商标相同或者非常近似。 商标的滑稽模仿只能以他人的商标作为嘲讽和评论的靶子( target),而不能将它作为吸引顾客注意的武器( weapon),因此两个标志相同或非常近似,滑稽模仿的意图将丧失或者模糊,以至于产生混淆,对他人商标 的使用就难以逃脱出于吸引顾客目的的嫌疑。 第三,商标使用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 美国在制定《联邦商标淡化法》时,已经注意到了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如果被告的滑稽模仿属于非商业性使用,一般认为都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是作为商业性使用,侵权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对商业性言论,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定义。 一般来说,商业性言论包括了那些完全出于商业目的促进商品销售或商业服务的言论。 ⑤ 除此之外还可能存在属于商业性言论的其他语言形式。 有些商标滑稽模仿界于商业性言论与非商业性言论之间,它们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美国判例中形成要么全受到 保护,要么全不受到保护的两种极端趋势。 例如在 Mattel, Inc v MCA Records, Inc 案中,第九巡回法院指出:“该歌曲相当于商标的‘商业上使用’,因为该歌曲在销售和推广时带上了 BARBIE 商标”,但法院引用了 Hoffman v Capital Cities/ABC. Inc,.案中的观点:如果言论中的因素(包括“幽默”在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完全保护,混合性的表达 ① . Bean, Inc. v. Drake Publishers, Inc., 625 F. Supp. 1531, 153335 (D. Me. 1986), rev39。 d, 811 29 (1st Cir. 1987). ②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 581 (1994). ③ 原告 Mattel 公司创造巴比( Barbie)娃娃,经长期的努力塑造了一个纯情的形象。 巴比娃娃在商业上运作非常成功,销往140 多个国家,每年净利润超过 200 万美元。 1997 年丹麦 Aqua 流行乐队发行了一张含有一首歌曲题为“巴比娃娃”歌曲的唱片,歌曲很快风靡音乐世界。 原告起诉在美国制造、推销和销售该唱片的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商标淡化等 11 项请求。 区法院判定该歌曲是对巴比的滑稽模仿和指示性合理使用,被 告对巴比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 原告上诉到第九巡回法院。 第九巡回法院认为 “巴比”在歌曲标题中的使用明显与文艺性使用相关,没有导致该歌曲来源方面的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④ Am. Dairy Queen Corp. v. New Line Prods., Inc., 35 F. Supp. 2d 732 (D. Minn. 1998).该案中,被告在电影中没有对牛奶场王后的产品作出任何评论,而是对明尼苏达州“牛奶场之乡”漂亮庆典的讽刺。 法院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因为消费者可能会对电影的来源产生混淆,以为被 告获得了使用原告商标的授权或许可。 ⑤ See Cardtoons, . v. Major League Baseball Players Ass’s., 95 F. 3d 959,969 (10th Cir. 1996). See also Bolger v. Youngs Drug Products Corp., 463 . 60 (1983). 应当受到完全的保护。 ① 他们认为商业性言论是指“完全是为了商业事务的”交流,如果它既包含了商业性要素也包含了非商业性言论要素,就应当 完全受到保护。 在 案中,第一巡回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的商标使用在滑稽模仿的目录中,“完全是出于非商业性目的”,是“评论性或文艺性使用而不是商业性使用”。 但在 Starbucks 案中,加利福尼亚北区的地区法院认为,因为被告销售了含有商标滑稽模仿的 T-恤衫和咖啡杯,尽管它明显具有一种评论性质,但仍然构成商业性使用。 ② 美国有学者针对目前司法中的混乱状况,根据对言论内容规制的原则以及版权法中更为成熟的合理使用理论,提出一项界定非商业性使用商标的新标准,认为通过关注以下方面:( 1)言论的商业性目的和商业性内 容而不是言论的商业性效果,( 2)驰名商标在传达言论则信息时所起的作用,法院的意见将更统一、更忠诚于法院有关商业性言论的先例,最终更符合《联邦商标淡化法》规定非商业性使用例外的宗旨。 [3]( ) 第四,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 美国最高法院声称“政府可以禁止那些更倾向于欺骗公众而不是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交流形式” ③ 一般来说,混淆性、误导性或完全虚假的陈述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因此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就很可能成立商标侵权。 但大多数法院都认为明显的滑稽模仿中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例如,在 Cliffs Notes, Inc. v. Bantam Doubleday Dell Publishing Group, ,被告是一家非常有名的出版公司,参与了间谍笔记的出版,间谍笔记是对“克利夫笔记”的滑稽模仿。 间谍笔记的封面与克利夫笔记非常相像,但在封面和封底上 9 次注明“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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