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 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 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中小学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 中小学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中小学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收 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 中小学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考核情况,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确定。 对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在收入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形成分工合理、各司其职、保障有力、运转有效的中小学工资管理体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总量调控,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 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支付的管理,完善中小学可用于工作人员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逐步建立完善的中小学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拨付,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机制,财政部门按照工资统一发放的程序,按月 将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将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划入学校工资专用账户。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57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 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5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7 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 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 习期。 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845元。 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 11 级和 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提高,10%。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以及乡 (含乡 )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 1 至 2 级。 具体实施按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 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出台之前,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室、电化教育馆 (站 )等教育事业单位,以及少年宫、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中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系列的人员,这次暂按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 ) 中小学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 )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 (职务 )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中小学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国人部发[2020]60 号 )的规定执行。 根据《教师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 10%的部分计入离 退休费的基数。 中小学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 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 100%发给。 九、经费保障 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 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组织领导 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中小学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 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 各中小学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结合中等 职业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 2020 年 7 月 1 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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