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费和零星开支等。 第二十五条 应收款项是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债权人(乡镇卫生院)资金的占用,必须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额度和收回时间,及时组织结算 和催收。 第二十六条 存货是卫生院在开展医疗卫生和业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药品等,必须建立采购、入库、出库以及保管制度。 药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不得以领代销,以存定销。 6 乡镇卫生院的药品按零售价计价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200 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 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为 5 类: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 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格计价;上级部门无偿调拨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转入 价格计 价。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见附件),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比率由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上报县 级 卫生 行政 部门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 7 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盘盈的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增 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盘亏和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冲减固定资产和 固定 基金。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性资产价值200 元以内(含 200 元),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2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报经县 级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其变价净收入(包括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 财务部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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