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复印件给仲裁庭),证明电子城销售情况。 经过开庭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4予以确认,对证据 3的真实性不 予确认,对证据 5无法确认,对证据 8认为没有原件,不予质证,对证据 9认为虽然签了认购书,但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对证据 10认为没有被申请人盖章确认,不予认可,且签名时没有 “注 ”的内容。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认为不是事实,收据和发票是重复收取,多算了 30万元,对证据 2认为只是提供了已销售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对证据 3认为没有看见材料。 在 2020年 11月 24日开庭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收条》 “注 ”的内容与其他内容不是同一时间书写的,提出对《收条》进行笔迹鉴定,并在庭后向仲裁庭提交了《鉴定申请 书》。 因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仲裁庭委托 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该中心于 2020年 1月 29日出具了鉴定书 [ 中心( 2020)技鉴字第 87号 ],鉴定结论是 “检材《收条》上需检的 „注:补开 ……贰拾万。 ‟手写字迹系添加形成,但无法判断其是否当时添加形成 ”。 第一次开庭( 2020年 10月 25日)后,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关于代理费支付情况的说明》,认为截止 2020年 2月 12日先后共销售了面积约 4500平方米,占总销售面积不到 50%,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在当时应该支付总代理费最多约 40万元左右,扣除当月代理 费下月支付的部分, 被申请人在 2020年 2月 13日前应该支付的代理费最多也就是约 30万元左右。 因此,被申请人不可能向申请人提前支付 30多万左右代理费,证明 30万元发票与申请人收到的两笔共 30万元代理费是同一笔款项。 2020年 2月 28日,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关于 商场 2020年 2月 13日前销售及代理费情况说明》,认为截止 2020年 2月 13日前共销售总面积为 ,销售总金额为 37956890元,销售率为 %,应收取的代理费为 ( 37956890 %)。 2020年 3月 1日,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关于 商场 2020年 8月 30日前销售及代理费情况说明》,认为截止 2020年 8月 30日前代理销售 商场共计签订认购书 745套铺位,销售总面积为 ,销售总金额为 80639430元,销售率为 %,应收取的代理费为 161278( 80639430 2%)。 为核准申请人代理销售房屋(商铺)的销售面积、销售金额情况,仲裁庭于 2020年 月 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供的 745份《电子城认购书》中所列商铺的销售面积、销售金额进行审核。 2020年 月 日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745份 电子城认购书 中所涉及商铺的销售面积、销售金额审核汇总报告》( [2020]041号),审核汇总的情况是:( 1) 745份《电子城认购书》所载商铺的总销售面积是 m2,总销售金额为 80947117元;( 2)截止 2006年 2月 13日销售面积是 m2,销售金额为 26953201元;( 3) 12份没有署签订日期的《电子城认购书》所载商铺的销售面积是 m2,销售金额为 673477元。 2020年 4月 25日,仲裁庭开庭对上述《审核汇总报告》进行质证。 申请人认为没有异议,被申请人认为该报告是不真实的,因认购书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依据认购书所计算出来的销售面积、金额也不可能是真实的。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仲裁庭询问,现仲裁庭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 8月 30日,以被申请人为甲方与申请人为乙方签订了《 商场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与本案争议有关的合同主要内容是: 大厦商场 1—3层全部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和销售招商。 ;委托招商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0年 3月 30日 止。 ,与客户签订并办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 :( 1)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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