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及职代会制度情况介绍(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与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有效衔接 一、职代会职权 —— 审议建议权的普适性规定  单位发展规划 , 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 单位制订 、 修改 、 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 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 、 经济性裁员 、 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 职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一、职代会职权 —— 审议建议权的特别性规定 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一、职代会职权 —— 审议建议权的权限  形成相应工作报告,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建议,不行使表决权 一、职代会职权 —— 审议通过权的普适性规定  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 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一、职代会职权 —— 审议通过权的特别性规定 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 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一、职代会职权 —— 审议通过权的权限  形成方案草案向职代会报告,并由职代会以无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一、职代会职权 —— 审查监督权的规定  法律法规规定事项: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费交 缴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 单位与工会约定事项: 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 民主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职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一、职代会职权 —— 审查监督权的权限 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代会的审查、质询、检查、监督 一、职代会职权 —— 民主选举权  选举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三、职代会职权 —— 民主评议权  评议的对象:  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董事长、内设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正副经理 (厂长 ),包括财务总监、三总师等企业领导人员  单位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也应纳入到职代会民主评议的范围中  职工董监事应由选举它的职代会进行民主评议 一、职代会职权 —— 民主评议权的方法  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职代会民主评议工作  要把好评议内容和标准的制定、评议过程的组织实施、评议结果的反馈及改进  规范领导人员的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的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双向反馈  对无记名测评中称职以上得票累计低于 60%的领导人员,职代会应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对该干部的撤免建议 二、职工代表 —— 具有当选职工代表资格的三类人员:  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的职工  劳务派遣人员  上级委派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  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可参加劳务公司或用工单位职代会。 参加用工单位职代会的办法由行政与工会协商。 用工单位未吸纳作正式代表的,应有列席代表 二、职工代表 —— 职工代。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