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辅导资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新购进固定资产口径 • ( 1)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 2020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 2)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 2020年 1月 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 • ( 3)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4.加速折旧方法 • (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4.加速折旧方法 • (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2020〕 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5.优惠衔接规定 •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 2020〕 81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20〕 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政策规定 • (三)申报、管理要求 •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 ,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 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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