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别事件性侵害及性骚扰之相关法规与案例简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 日期。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 絡電話。 三、收件單位 ─ 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除有本 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 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帄等教育 委員會調查處理。 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 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法規簡介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四、調查小組之組成 ─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 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 規定。 (一 )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縣 (市 ) 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 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且 經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帄等教育 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 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 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法規簡介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五、處理方式 ─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 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三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 理。 六、保密義務 ─ (一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 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學校或主管機關除有調 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 )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法規簡介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七、必要之處置 ─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 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 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 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 )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 )其他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八、轉介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視當事人之 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 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法規簡介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 )心理諮商輔導。 (二 )法律諮詢管道。 (三 )課業協助。 (四 )經濟協助。 (五 )其他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九、調查處理原則 ─ 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 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 止。 (一 )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 據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法規簡介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二 )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 害人身分時,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應給 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 )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 (即調查程序 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 據者 )外,不得要求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十、懲處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 處。 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 時,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 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 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法規簡介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十一、結果告知及申復之處理 ─ (一 )學校或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 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二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 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 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 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 各級學校及帅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 處理流程圖 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法規簡介 ─ 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法規簡介 ─  前言  性侵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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