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与使用(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 • 卫生部 负责全国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辖区内 主 管 部 门 教学、科研单位 : 用麻醉、精神药品开展教学、实验活动,需 省药监部门批准 执业医师 培训、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 师 考核 药品 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为癌痛和其他危重患者开具麻药和一类精神药品 名单及变更情况 定期 报送市卫生 主管部门及药监 部门 人 员 资 质 40 机 构 资 质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应当 取得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并 凭 《 印鉴卡 》 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定点批发 企业 购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1 取得 《 印鉴卡 》 的条件 申请 《 印鉴卡 》 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 诊疗科目 – 具有 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 、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执业医师 –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42 《 印鉴卡 》 的申请 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 《 印鉴卡 》 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 《 印鉴卡 》 申请表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副本复印件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 制度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印鉴卡 》 有效期满需 换领新卡 的医疗机构,还应当 提交原 《 印鉴卡 》 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43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地 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床 位 数 平均日门 诊量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权执业医师数量 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药学部门 负责人签章 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批准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填写牙椅数。 44 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 申请 批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药监局 市公安局 抄送 省内定点批发企业 通报 《 印鉴卡 》 工作流程 45 《 印鉴卡 》 的校验、变更 • 《 印鉴卡 》 有效期为三年。 《 印鉴卡 》 有效期满 前三个月 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 当 《 印鉴卡 》 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 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3日内 到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 46 《 印鉴卡 》 的校验、变更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 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 5日内 完成 《 印鉴卡 》 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 印鉴卡 》 样式由 卫生部统一制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① 定点批发企业 送 货 医疗机构 银行转帐 ② 入库双人验收 货到即验,至最小包装 入库验收, 专薄记录 采 购 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专 人 负 责 :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专库 (柜 )加锁 : 专库有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 专柜用保险柜 双人双锁管理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均应备有防盗设施 储 存 专用帐册 ① 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 —— 批号管理和追踪 ② 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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