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考点归纳(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 易量。 (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 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 事前监管是指在发生操纵行为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 事后处理是指证券管理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者的处理及操纵者对受损当事人的损害赔偿。 欺诈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 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 1)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 ①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 ( 2)内幕信息的界定。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 ( 3)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 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 (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 5)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例题 单选题】下列各项不属 于证券行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是(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学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疑编号 5241080106]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证券投资方面的专家、学者不属于证券行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 1)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 2)有利于证券市场发行价格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 ( 3)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4)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督,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 1)真实原则。 真实原则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 不得作虚假陈述。 ( 2)准确原则。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准确性原则不是强调已公开信息与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是强调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以及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 3)完整原则。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质与量两方面的规定性。 首先,应充分公开的信息,在性质上必须是重大信息。 其次,应充分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以足以使投资者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据此作出适当 的投资判断。 (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延迟。 ( 1)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2)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 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 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3)临时报告。 ( 1)创业板临时报告的实时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 3: 30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① 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③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 ④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①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②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③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上市公司发生了正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该事件虽然董事会及监事会尚未作出决议,或尚未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但该事件出现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这些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就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及时披露。 ( 3)创业板上市公司后续信息披露的要求。 【 2020年新增】 2020年 11月 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简称 “55 号文 ” 7.【 2020年新增】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 2020年 4月 29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 2020年新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机构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懂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性报告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一)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金 2020年 6月 30日设立。 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 经手费的 20%纳入基金。 (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 营业收入的 %~ 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 6)其他合法收入。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 保护基金公司 ” )于 2020年 8月 30日注册成立。 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不以营利为目的 的国有独资公 司。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 、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 技术性停牌 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 临时停市 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 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 “ 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证券交易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清算交割事项,交易纠纷的解决,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等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证券行情,按日制 作证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四)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等 事项,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 l991年 8月 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1991年成立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于 l991年 8月、 l999年 12月、 2020年 7月 和 2020年 1月召开了 4次会员大会。 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市场监管手段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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