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场卫生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输制度 一、生鲜乳收购站应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藏设备和运输设备冷藏间应与挤奶间分开。 二、生鲜乳收购站所挤生鲜乳应及时输送并储存在密闭容器中,并及时降温冷藏处理,使奶温在 04 度之间,超过2 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储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散装乳冷藏罐国 家标准。 三、生鲜乳挤出后在储奶罐的冷藏贮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48小时,贮存奶罐内生鲜乳温度应低于 6℃。 四、生鲜乳冷藏间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和杂物,禁止吸烟,并张贴“禁止吸烟”警示,有防止昆虫的措施,如安装纱窗,使用灭蝇喷雾剂、抽蝇纸和电子灭蚊蝇器,捕蝇纸要定期更换,不得放在贮奶罐上;驻奶间的门应保持经常性关闭状态,贮奶间污水的排放口应距驻奶间 15 米以上。 五、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六、生鲜乳运输的车辆只能用 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用作他用,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七、生鲜乳运输车辆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6 八、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牛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九、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十、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掌握保持生鲜乳质量的基本知识。 十一、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生鲜乳交接单应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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