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欺诈及其对策研究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其中原因归结为: ( 1) 缺乏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 由于我国 存在中小型企业比较多,为了拓展业务,壮大公司规模 , 特别是近几年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变化,不利我国中小企业, 使得一些企业在得到业务时忽视对对方的资信调查(资信调查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偿债能力、资本实力、担保人、经济环境),迫切地与对方签 订 合同,酿成大祸,损失巨大。 在 此 类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会 ④ 张钧.防止利用合同欺诈指南 [J].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1995年 5 月 ⑤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 国际贸易欺诈及其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5 骗造出 种种 理由, 比 如声称自己无法履行或谎称银行户头发生了变化,向对方提出 要求 由第三人代为履约,此时欺诈 方会第三人履行 有优惠 条件吸引对方信任, 当事人 看到了如此好的利益,不 及时 对第三人的资信调查,便轻易地 相信 同意变更合同主体,导致被欺诈。 ( 2) 未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对 或者规定本来就不明确。 例如, 因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规定不明确而遭损失。 中国大陆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购买 600台 X型 IBM微型机,为了明确交货的具体要求,双方签订一份附表: ① 主机 600台原装 IBM; ② 显示器 600台(未注明原装 IBM); ③ 键盘 600台(未注明原装 IBM) , 大陆公司就以全部原装 IBM付款。 ⑥ 然而香港公司看出了 其中 不足,因此就开始利用 其中的空隙,发货大陆公司主机为原装 IBM,而其他的就用另一种 的代替,当大陆公司 收到货物时 发现 X型 IBM微型机不全是原装 , 因此 到仲裁去, 然 无足够的证据要求全部为原装 IBM,最终只能自己损失。 ( 3) 风险意识差,警惕性不高,一些业务员因急于出口业务获得业绩,或未对国际是市场上风云变幻的局势估计不足, 或者认为是自己的老客 户,因而放松警惕,上当受骗, 还有一些工作人员 存在责任心不强和 粗枝大叶 的态度 , 由此 给不法分子机会。 应对国际贸易 合同 欺诈的对策 针对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出现的原因,当事人应该 及时做 出相应的对策: ( 1) 通过 资信调查,掌握交易对方公司 的 真实资料, 从而确定与对方签 订 方式,达到减少交易风险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以 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查: 通过银行进行调查; 通过驻外使馆或参赞处进行调查 ; 通过当地的商会或同业协会进行调查; 通过专业的国际资信机构进行调查。 国际资信机构 一般都 能提供客户公司的公司概要、法律性质、财务状况、业务运作和股东及其管理人员的背景等。 ( 2) 加强审核合同条款,保证合同条款中的内容符合客观要求。 特别是签订出口时,应尽量签订 CFR或 CIF条款,尽量拒绝 FOB条款, 避免受外商指定的船公司、 境 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 应由 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 ⑥ 杨长春.国际贸易欺诈案例集 [M].北京 :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20 年 9 月 国际贸易欺诈及其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6 动权。 总的来 说, 在出口业务中采用 CIF或 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 FOB有利, 因为,在 CIF条件下, 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 (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 自己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安全性比较高。 另外, 还 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 3) 提高风险意识教育,加强抗风险能力,针对工作人员进行素质教育,增强责任感。 ( 4) 当国际贸易欺诈发生时, 应该及时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介入 进行调查。 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察觉 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 ,就请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为无效。 假如在合同双方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就要注意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发现不法分子可能处理和转移履行 的财物,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的保护和冻结帐户;然当发现不法分子隐匿或者携款潜逃,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就要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和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破案,减少损失。 国际贸易欺诈及其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7 第三章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欺诈的原因及其对策 国际贸易 主要 结算 方式 欺诈 —— 信用 证 欺诈 简述信用证的特点及其欺诈形式 国际结算是 指国际间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所发生的货币表示的债权与债务的清偿的行为或资金的转移行为。 由于发生的国际间的结算业务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主要的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援助等。 其中国际货物贸易结算最为复杂且比较多,因此 国际上 通常把国际货物贸易结算叫着国际贸易结算。 ⑦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包括汇兑、信用证、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等。 其中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结算最主要的方式, 据统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 易额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不例外我国大部分的结算方式也是采用信用证,然而信用证的体系并不是十分完美,其中存在许多漏洞,因此,不法分子利用其缺陷,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现象。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 信用证是指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它是开证 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的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时期限内支付金额的书面文件。 它的特点有:第一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只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第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 存在, 《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 其 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 ⑧ 由此 可以看的出来 ,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 对贸易合同没有审查和监督的义务,贸易合同的修改、变更甚至是 失效都丝毫不影响 作为信用证的效力。 第三: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 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 有关方面处理的单据,而不是 ⑦ 辛晴 , 苑韬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J].山东财政学院 ,2020 年 11期 ⑧ 陈刚 ,兰海华 .信用证软条款欺诈及其防范 [J].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 127期 国际贸易欺诈及其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8 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 ” 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交易所付款”,而“对任何单据 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 /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 由于信用证的特点存在特殊性而导致 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总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 对买方的欺诈。 在 使用信用证付款时,银行结汇完全凭的是各种单证,所以买方遇到的 其中的 风险都与单证有关。 对买方欺诈的一般表现形式是受益人伪造与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的单据,甚 至制作假单据从银行骗取款项, 买方在这方面的风险较大。 欺诈的具体的表现 有: (1)提供虚假的清洁提单。 如果提单附加了不良批注为不清洁提单,而 《 UCP500》 规定银行只能接受清洁已装船提单,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假如 货物存在瑕疵,卖方常 常 会请求承运人不要把外表瑕疵写于提单, 而 是 由托运人出具保函, 保证补偿承运人回签发清洁提单可能招致的损失,以利其顺利结汇。 正是这样, 国际货运业务中常发生以保函换发清洁提单的情况,表面上看来这不会有什么问题,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出口商与承运人串通 起来 对收货人共谋欺诈的行为。 例如 :某土特产公司在厦门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某远洋公司所属的 A 轮承运,总重量 20200 吨,由于其中的一部分木薯片已经霉变,某土产公司为了如期履行合同,遂要求船方 出具清洁提单,船方担心买方不接受货物,要求某土产公司出具保函。 某土产公司就向船方出具了保函,保证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 某土产公司因此顺利地用单据换取了信用证,并收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而买方却因此而遭受了损失。 ⑨ (2)伪造提单。 根据 《 UCP500》规定 ,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对 单据是否经过伪造或变造不予过问。 这就使一些不法之徒趁机混水摸鱼,这样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将根本不存在的货物载人假造的提单中,向银行骗取货款。 当进口商发现时,也无处寻求赔偿,遭受巨大损失。 对卖方的欺诈。 (1)使用伪造信 用证对卖方的欺诈。 伪造的信用证通常是缺乏必备条件的虚假信用证,它主要有两种情形: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 ⑨ 杨长春.国际贸易欺诈案例集 [M].北京 :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20年 9月 国际贸易欺诈及其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9 行为名开立假的信用证;二是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假的信用证。 由于银行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义务,因此伪造或涂改的信用证很容易被识破。 然而 相对而言,这种现象较少。 然而, 在 实践中许多交易都是通过电传 来 成交 的 ,相互间不太了解,有些卖方在签订合同以后,为缩短交货时间,常未收到信用证时就已发货,这样很容易上当受骗。 (2)利用软条款对卖方的 进行欺诈。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 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 件生效方式隐藏 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控制的信用证。 ⑩ 它的 特点 有两个 :其一是受益人议付款是,除要提供贸易合同所规定的单据外,还要提供信用证加列条款的结汇单据;其二是一些结汇单据是受益人(卖方)无法通过自身履行来获得,其中有效性要受到买方(开征申请人)行为意志的制约。 其表现形式可以归纳 为 :变相撤消信用证条款;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例 如,我国某银行 收到一份由香港银行开出的金额为 USD1,000, 000 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 此证有如下 “软条款” :“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己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NON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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