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十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函;  (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  (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十六)上市公告书;  (十七);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一)至第(四)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上市保荐书。 上述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相关招股意向书或募集说明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五)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时公司仍符合法定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保荐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  (三)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或财务顾问报告;  (四)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  (七)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八)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申请书;  (二) 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 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结算公司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九)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十)公司关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情况说明;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  (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公告。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本次上市股份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  (二)发行价格;  (三)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四)持有内部职工股人数。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三)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有关限售承诺;  (四)限售条件已解除的证明文件;  (五)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他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的,参照本章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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