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住房维修补贴、社会保险津贴等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2)因继承了住房等原因,不买房的企聘制人员,其个人帐户积累部分的住房养老公积金,按本人自愿,前十五年,每五年可提出一次,由本人支配。 公司为其积累的住房养老公积金,工作满五年可提取 20%;满六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可增提 8%;满十五年后可一次提取前十五年的住房养老公积金,由本人自由支配。 ( 3)合同期未满辞职的企聘人员,因 违规除名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聘人员,企业补充部分的住房养老公积金全部由公司收回。 个人储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内工作不足五年且未购房的企聘人员,离开公司时,企业补充的住房养老公积金部分全部收回公司,个人储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满五年的,企业补充的住房养老公积金 20%归个人,另 80%收回公司,个人储蓄部分一次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3 页 共 5 页 性支付给本人;在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内工作五年以上(不含五年)十五年以下的,每增加一年工龄增加 8%的企业补充的住房养老公积金比例归个人所有,个人储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海洋 石油总公司系统内工作超过十五年的企聘人员离开公司时,住房养老公积金全部归个人所有。 在总公司系统内流动的企聘人员,其住房养老公积金随之转移到新单位。 (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 1.考虑到公司直属单位分布范围广,原则上,住房公积金的建立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随职工的人事关系,由分公司按照本地区的政策、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和运行。 2.公。公积金、住房维修补贴、社会保险津贴等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