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税务稽查应对方法与纳税争议解决策略报告(199页)-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动的情况,判断主营业务成本的真实合法性,排查税前扣除项目存在的疑点,确定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的突破点。 62 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的要点: ( 1)实际支付 ( 2)计税人数 ( 3)合理的范围和标准 ( 4)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 5)工资薪金支出的特殊规定 ( 6)纳税调减的 情形 63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 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支付 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 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 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 [2020]3号 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 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64 国税函 [2020]3号 关于 合理工资薪金 问题 • 实施条例 ‣ 第三十四条所称的 “ 合理工资薪金 ”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65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66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 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实际发放 的工资薪金总和 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 贷方发生数 =计提数,借方发生数 =实际发放数 年末应付工资余额调增 =当年 计提数 — 当年实际发放数 67 特别关注 • : • 条件: • 第一,必须与本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 • 第二,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 劳动法第 16条 • ,属于劳务费,不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凭地税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据实扣除,并应当按 “ 劳务报酬所得 ” 扣缴个人所得税。 • 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管理费和转付的工资薪金,将管理费用计入期间费用扣除,将工资薪金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不得直接扣除。 •。 68 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支出注意点: ( 1)相关政策 ( 2)列支范围 ( 3)税法对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处理 ( 4)职工福利费结余的处理 • (5)支出凭证 69 (1)基本政策 第四十条 企业 发生 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可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是实际发生数,而不是计提数 70 (2)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国税函 [2020]3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臵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臵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 核定。 71 (3)对职工福利费结余的处理: 国税函 „ 2020‟ 98号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 „ 2020‟264号 )的规定,企业 2020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2020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 2020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 扣除类调整项目 72 ( 4)支出凭证的自查补救 • 内设福利部门有关凭证。 对外支付的费用一般都应取得发票,以真实合法的发票作为支付该款项业务的经济证明。 集体福利部门购买的可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的设施、物品,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用,福利部门发生的外来劳务用工等,应以正规发票入帐。 内设福利部门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房屋、设备等,首先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再按规定年限计算的折旧费用归集到 “ 职工福利费 ”中,因此,以折旧费用的摊销计算表的自制凭证形式入帐。 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以自制工资表的形式入帐,福利部门所用水电气独立设表的以有关部门的发票入帐,如不能单独取得凭证,应以费用的合理分摊表作为入帐的依据。 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缴纳费用后的银行回单或缴费凭证以及分配表入帐。 73 • • 在职工福利费的开支中,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是主要内容。 对内支付的费用一般仅以制作付款清单等作为凭证入帐,支付到个人的补贴一般应要求由具体经办人员开具清单,列明补贴名称,填写日期,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金额,以及支付对象收款签字确认及领导审批意见。 74 • • 对于现金补贴的凭证最关键的是真实性的反映问题,企业必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补贴发放凭证的必备补充,如交通补贴、误餐补贴、购房补贴等应有企业相关的制度作为发放依据,并且发放标准应符合社会生活一般水平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强调员工在同一层次上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在发放清单凭证的制作上应强调完整性。 75 • 非货币性福利的凭证 •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自己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对于非货币职工福利费的凭证管理,涉及购买物品的发票,库存商品的出库、领用单,公允价值的计算依据,无偿使用资产的摊销分配表等一系列自制凭证。 76 • 对于非货币性福利支出凭证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自制凭证的控制,应加强在凭证的完整、有效及所列经济业务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数量金额的审核。 对于外购商品直接发放的,凭证应包括发票和商品发放清单或签收单,其中发放签收应作为必备的原始凭证,防止商品用于非福利开支。 外购商品与其他非福利用商品同一发票的,应有商品入库(收料单)、领用单,发放自产产品的,应有领用申请单、审批文书、产品出库单和视同销售相关收入与税金的计算等资料。 77 凭证规范化管理 • ① 外来凭证的取得要求:在对外支付时必须取得发票,以正规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入帐原始凭证,支付给政府机关或属营业税免税范围的事业单位等的费用,应取得统一由财政监管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如食堂耗费的米面油等),制作的报帐单金额应合理,相关人员确认签章必须完整。 78 • ② 自制凭证强调附列资料的完整性:每份自制凭证反映的会计要素应完整,反映责任应明确,并且与企业的管理制度相吻合。 对职工货币性补贴的发放应有相关制度作为列支的参考依据,补贴内容和标准应合理,名目应符合福利费归集范围,相关的经办审批签收等手续应齐备。 对涉及职工外地就医费、亲属死亡抚恤等补助的发放,应附列相关人员的书面申请和职工上一级领导的佐证签字和批准人的意见;福利费中涉及费用分摊、产品或货物领用等自制凭证的,应与企业内部福利制度相符合,分配要有依据。 79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1)自 2020年起不允许预提教育经费,会计上可以预提。 ( 2)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了工资总额。 ( 3)当年发生的教育经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 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80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81 社会保障性缴款 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 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 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82 财税 〔 2020〕 27号 : 自 2020年 1月 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83 •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20]34号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 • 企业财务通则 ‣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 关注:企业承担部分,企业替个人负担的不行。 84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保险费用的扣除 85 费用 常见涉税问题 (1)费用界限划分不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界限划分不清。 一项支出在成本和费用中重复列支。 有扣除标准和无扣除标准费用的界限划分不清。 86 (2)管理费用的问题 :招待费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专项基金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87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体现相关性与合理性)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应注意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挤入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 88 • 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 必须为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 89 • 差旅费支出 • 税法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 1)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该扣除办法明确了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 合法凭证。 90 90 环保专项资金 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1 (3)销售费用的问题 :超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费税务处理不正确。 发生的运输及装卸费不真实。 92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体现相关性 ) 基数与业务招待费一致 93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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