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doc)-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洗理卫生费照发。 病假期间支付的 月 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 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六、事假 (一)员工凡因个人或家庭事项,不能利用 公休日 或业余时间而必须在生产(工作)时间内亲自料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一定期限的事假。 12- 6 (二)事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 应予扣除。 连续事假超过五天的公休日 连续计算。 (三)当月零星事假按请假时间累计计算,执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事假月累计满八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执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员工事假月累计按小时计算。 (四 )新员工见习期内一般不 核 给事假。 (五 )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性待遇 (书报费、洗理费除外)。 七、产假 (一) 女员工 正常生育 产假为 90 天 ,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 难产的 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 增加 15 天。 (二) 女员工 流产,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妊娠不满 4 个月 流产 的产假为 15天至 30 天 , 妊娠满 4 个月 以上 流产的产假 为 42天 ,妊娠满 7 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90 天。 (三)初 婚女员工二十四岁以上 初 育的为晚育 ,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 奖励假 30天 , 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 ,不休奖励假的 , 对本公司女员工 按照一个月岗位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或第一个子女死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享受晚育奖励假。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在生产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由女方申请,经所在单 位领导批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外,可 以 再增加 产 假 三 个月,但相应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2- 7 (五) 施行 节育措施手术者(按照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列项范围) 依据医院证明休假。 (六) 产假期满,因身体虚弱,仍不能工作者,经医生证明按病假处理,由于处理家务不能工作者,按事假处理。 (七 )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连续计算。 (八 ) 员工在享受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产假期间,绩效工资 、交通费补贴、通信费补贴和餐补停发,其它各项工资性待遇照发。 八、阶段假 (一)符合计划生育或独生子女条件的女员工、因子(女)无人照看,在生产(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本人事先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可择期休假育婴。 (二)阶段假的时间,自女员工怀孕七个月至婴儿三周岁期间。 (三)休假期间 待遇:休假期间 岗位工资 按 75%计发;书报费、洗理 费、冬季取暖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年功工资、技术津贴、绩效工资 、交通费补贴、 通信费补贴、餐补 、 托儿补助费 和 劳保用品停发。 (四)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女员工在休阶段假的当年与配偶团聚超过三十天(除正常产假与配偶团聚),或与父母团聚超过二十天,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之内探望父母一次的探亲假,可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性待遇,报销全部或部分探亲路费。 (五) 在休假期间,如遇流产、子女夭折或已经解决婴儿入托 的,应申请提前上班,继续休假者,按病事假 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 )阶段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连续计算。 九 探亲假 12- 8 (一) 享受。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doc)-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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