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12)-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2 页 (一)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 二)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 学生社 团不得刻制公章。 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登记机关批准。 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2 页 第 四 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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