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doc13)-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 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 名称中不得冠以 “ 中国 ” 、 “ 全国 ” 、 “ 中华 ” 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 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 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 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 )、(二 )、(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 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 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3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doc13)-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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