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doc)-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的转递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崐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 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人才 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 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 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7 页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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