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检查规则(doc10)-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10 页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处理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成立执法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执法检查 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 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该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检查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进行查前培训,保证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提前 3 日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税收执法检查通知,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检查时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六)必要时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6 页 共 10 页 由进行拖延、阻挠、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应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并与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核对事实,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认可;被检查单位 检查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收集文件原件;对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制、影印,但必须由被检查单位注明原件的保管单位 (或个人 ),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向被检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通报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应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将税收执法检查报告、证据材料及与执法检查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于完成检查后 15 日内提交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巡视等手段,对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执法检查质量。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收到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在10 日内 审理完毕。 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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