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立法(77页)-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确定研发 、 生产或获取资产 、 劳务 、 权利等活动结果带来的各参与方利益的 性质和范围。 ( OECD转让定价指南 ) (一)转让定价 我国引入成本分摊协议的考虑 ? --跨国公司的一种经营活动方式 , 在税收上予以确认 --鼓励我国居民企业参与跨国公司研发 (一)转让定价  适用范围:无形资产 、 劳务  独立交易原则  参与方:关联与非关联  预期收益可计量 , 成本必须与预期收益相配比  参与方拥有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 , 不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进入 、 退出 、 调整 ( 平衡支付 )  通常采用预约定价的形式  申报 、 同期资料  反滥用:不合格的成本分摊协议 , 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收入法 经济剩余利润分割法 (Economic Residual Profit Method) 市场法 市值倍数 (Market Multiples) 资本市值 (Market Capitalization) 成本法 历史成本 (Historical Cost) 替换成本 (Replacement Cost) (一)转让定价 预约定价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 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 、 确认后 , 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 价安排 , 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 算方法 , 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 原则协商 、 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 与现行原则一致 (一)转让定价 严格执行预约定价实施规则 , 稳步推进预约定价谈签  六个阶段: 预备会谈 、 正式申请 、 审核评估 、 磋商 、 签署安排 、 监控执行  六方面审核内容: 以前年度经营情况 承担功能和风险 可比企业信息 假设条件 转让定价方法 预期的独立交易价格或利润值域 (二)关联申报、提供资料及核定征税 关联申报及提供资料义务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 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 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 , 企业及其关联方 , 以及与关联 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 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 年度申报  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义务  第三方协力义务 (二)关联申报、提供资料及核定征税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 , 包括: ( 一 )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 、 费用的制定标准 、 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 二 )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 、 财产使用权 、 劳务等的再销售 ( 或者转让 )价格或者最终销售 ( 或者转让 ) 价格的相关资料; ( 三 )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 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 四 ) 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 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 、 费用的制定标准 、 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二)关联申报、提供资料及核定征税 核定征税及条件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 或者提供虚假 、 不完整资料 ,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 ,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联申报、提供资料及核定征税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 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 一 ) 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 二 ) 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 三 )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 四 )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 ,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 , 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受控外国公司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 , 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 ( 地区 ) 的企业 , 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