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7)-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部门可以根据各地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采取在乡镇设立代办点或约期巡回现场办公等灵活多样的备案登记申办方式,为乡镇边远地区的经营者提供方便。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备案登记表应当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 两部分组成。 地区编码由市商委统一规定,顺序号由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登记时间顺序确定。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表被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 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 30 日内向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同级工商部门核对,发现经营者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其备案登记表亦自动失效,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 经营者缴回失效作废的备案登记表或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 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流通过程中的重要溯源凭据,经营者(供货方)向其他经营者(含内部调拨、集团购货)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当向受货方提供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仅指首次交易),并对所售每批酒类商品均应开具当批次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物相符;受货方亦应向供货方索取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酒类流通随附单。 经营者现有自制单据符合统一格式要求的,可报商务部认可后替代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施酒类经营备案和溯源制度为借口,设置壁垒障碍,限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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